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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是指)

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22-013


本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兆祥”)通知,国药兆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警示函》内容公告如下:


“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1年10月19日,你公司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控股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协议及实际持股情况,康平公司将其持有的紫鑫药业19.69%股份对应的投票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股东表决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你公司行使,你公司成为紫鑫药业的控股股东。2021年12月21-22日,你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鑫药业股票1,000万股,占紫鑫药业总股本0.78%,成交金额3,061.32万元。你公司作为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的限售期内减持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国药兆祥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提出的上述问题,将积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严格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定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对国药兆祥的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备查文件


《关于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3号)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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