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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解读)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我单位为一家个体餐饮店,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请问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把销售额填写在第11栏吗?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我公司是一家非营利组织,2013年6月做过免税资格备案,现在需要重新备案吗?

答:需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年第13号)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招收残疾人员工,申报个税的时候享受了个税优惠,是否需要向分局提交备案资料?

答:《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只需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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