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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6号公告解读)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们是国内的医学院校,我校要使用国外一家医疗设备厂家生产的医疗检测仪器,用于本校的教学辅助设备,请问如果进口是否能够得到海关减免税?谢谢。


中国律师海关网: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减免税申请条件及免税教学用品清单请参阅《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延伸阅读:


“第二条 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附件: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

......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经海关核准,上述进口单位以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在每5年每种1台的范围内,可将免税医疗检测、分析仪器用于其附属医院的临床活动);

......”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3号修改)


“三、科学研究机构、学校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所列商品和科技开发机构进口《科技用品免税暂行规定》附件“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中所列商品均可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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