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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背景知识介绍;


神马是农产品发票?在说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下,啥叫农产品。按照现行政策,农产品具体分为两类,初级农产品以及非初级农产品。所谓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未经过加工的产品,也就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与之相对应,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就属于非初级农产品。


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则将农产品进一步划分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销售非自产的初级农产品,销售非初级农产品三大类。其中,对于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应适用的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有的朋友可能要问,那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又是啥回事呢。这里的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而销售发票则是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我国以前的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在扣除率改为11%)。


有的朋友对此产生了疑惑,为啥免税发票发票还能计算抵扣呢,这里是什么逻辑?


其实,这是对特定情形下准予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的规定。因为我国农业生产者数量众多,税源分散,不便征管,同时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要求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要求农民做到这一点很困难,因而国际上对农业一般采取了特殊的增值税政策。


我国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按道理,购进免税的农产品,因为购买方没有向农民支付增值税额,也就无税款可供抵扣。但是,生产农产品需要投入如农机具、燃料、动力等生产资料,农民在购买这些农业生产资料时,是支付了增值税的,也就是说,农业生产的投入物是含有增值税的。


这样购进农产品时,购买方虽未直接支付增值税款,却已负担了农业生产投入物的增值税,如果不允许扣除农产品中所含的增值税,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


为解决这一矛盾,减轻农民负担,所以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把购进免税农产品所负担的增值税款,作为一种特殊的进项税额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为进一步扶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2017年7月1日,扣除率又被调整到11%。


但是,这种自开自抵政策在解决了进项抵扣的问题,也带来很大的弊端。由于它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增值税征扣税链条对购销双方的内在制约机制。“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客观上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骗税的案件时有发生。


我们的故事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了。


2014年底,甲市国税稽查部门接到风险排查指令,要求对甲市某棉业有限公司有关涉税风险进行检查。稽查部门立即安排专人实施了调账检查。


棉花


通过查账,很快发现一个奇怪现象:该公司在回笼销售货款后,基本上即在当天就将货款转账到一些个人账户上,账面反映为借出款项增加,然而几天后账面又反映收到了这些个人归还的资金,只不过归还的是现金,公司账面继续反映将这些现金又用于支付棉花收购。税务人员进一步上网查询得知,这些借款人所持银行卡主要分布在河南、陕西、广东、广西、天津等地。检查人员怀疑该公司涉嫌虚假收、支货款,对外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证实判断,检查人员赶赴河南,对一些主要个人卡的资金流向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所谓的借出款,实际是通过这些个人卡流回到了票单位(该棉业公司的销售客户)手中。且流回的幅度,与开票总额或所售皮棉数量之间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例。表明这些票单位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来取得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也佐证该公司用所归还现金收购棉花情况是子虚乌有。该公司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进一步浮出水面。


原来,由于农产品税收政策设计上存在的不足,甲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发票自行抵扣税款,随意性较大。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单向填开,自行抵扣税款,不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大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开票费,同时利用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获得非法收益,多计抵进项税额,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同时多开收购发票可以增加企业的成本和费用,人为调减利润、达到少交或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但是致命的问题是,由于企业虚开是伪造现金流,必然在交易完成后将货款回流到对方手中,从而在账面上留下了破绽。加上金税三期大力推行风控,只要动态数据比对不符,税负率偏低,系统会自动预警,从源头上有效防范了偷骗税和腐败行为。


我们再把视线转回甲市。甲市国税稽查部门与甲市公安局组成联合专案组。通过技侦手段,迅速抓获犯罪嫌疑人汪某(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根据汪某交代,赴河南某县将犯罪链条的中间人崔某某抓获。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虚开增值发票的罪行。


至此,全案告破:为牟取非法利益,该棉业公司经中间人崔某某介绍,向全国各地1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7份、数量1697.49吨、金额2749.88万元、税金357.48万元,其中崔某某介绍虚开247份,数量1525.01吨,金额2451.48万元,税金318.69万元,虚开货物均为皮棉,从中非法收取开票费。


为了将虚开产生的应纳税金抵扣,该公司盗用所取得的近千户棉农身份证件信息,虚拟自制“棉花收购”业务,自开自抵收购发票进项税金以逃避缴纳税款,涉案金额高达3100余万元。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做出终审裁定:被告人汪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最后再次强调一句,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依托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涉税违法行为将无藏身之地,企业只有合法经营才是人间正道。


纳税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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