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概述
(一)主要支付工具
1.传统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
3.银行不垫款原则
(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
(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银行与存款人另有约定除外。
【提示】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中介机构”角色时,应当不垫款;但当银行扮演支付结算“当事人”角色时(例如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61)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3)更改
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
(1)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2)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3)出票日期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4)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4)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
【提示】银行“储蓄”账户,可以是定期存款账户,但银行“结算”账户是“活期”账户。
2.基本类型
(1)概览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②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③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④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根据存款人、用途的不同,可以是异地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一般存款账户、异地专用存款账户、异地临时存款账户或者异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提示】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规定
(一)开户地点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三)核准与备案
1.核准类账户
(1)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①基本存款账户;
②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③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④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2)对核准类账户,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并核发开户许可证后办理开户手续。
(3)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基本存款账户备案制试点:(1)自2018年6月11日起,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银行为企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当实行面签制度,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2.备案类账户
申请开立除核准类账户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预留签章
1.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2.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办理付款业务的时间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是,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1)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2)对于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六)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规定
1.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应当与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
2.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双方应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1.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12)其他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2.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3.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要的证明文件(以企业法人为例)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代办人员身份证件(如果委托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1.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主管部门的批文)。
2.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具体规定
1.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增资)验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设立异地常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其他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时应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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