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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说明(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予以修改。


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此后条款编号顺延。


修改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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