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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回族区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렛뒈끓폐撚믈홈瘻횻江澗漣꿉)


近日,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金建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担保公司”)与北京世纪华隆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隆公司”)、刘雪芳股权转让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根据中国庭审网最新直播视频, 上述各方主要是针对长安保险1000万股股份的股权关系以及转让款等纠纷进行的诉讼。实际上,此案牵扯出长安保险一连串股权代持行为以及股权转让利益纠葛。


纠纷缘起股权代持


根据中国庭审网视频,自然人刘雪芳与世纪华隆公司、泰山金建公司、长安担保公司股权纠纷,牵扯出长安担保公司与世纪华隆公司之间一笔6000万股长安保险股权交易。


长安担保公司与林氏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和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2012年3月9日,世纪华隆公司委托北京百合幸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幸福公司”)与长安担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长安担保公司将持有的长安保险6000万股份转让给百合幸福公司或其指定的公司。


交易之前,上述所转让的6000万股份中,3000万股由林氏公司名义持有,2000万股由大连运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现为大连运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持有,剩余1000万股则由泰山金建公司名义持有。也就是说,长安担保公司要转让的6000万股股份正是长安保险上述三家股东的代持股。


但是,该股权转让并未履行,也因此产生诉讼纠纷。


另一起刘雪芳与世纪华隆公司、长安担保公司、泰山金建公司、方伟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原告刘雪芳诉称,2012年3月29日,其与世纪华隆公司签订《长安保险股权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购买长安保险公司1000万股股份,总金额1450万元。但因刘雪芳不符合保险公司增资入股的条件,世纪华隆公司负责与长安保险协商,由长安担保公司或其指定股东将其原有的1000万股权转让给刘雪芳,并且股权暂由长安担保公司或其指定股东代持。并且,在刘雪芳支付股权转让款后,2012年4月,泰山金建公司作为出质人,与刘雪芳签订《股份质押合同》,将其持有的长安保险1000万股份向刘雪芳提供质押担保。


刘雪芳诉称,自己不是保险公司的适格股东,保险公司的股权不能代持,故上述《长安保险股权投资合作协议》《股份质押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并请求法院判决世纪华隆公司、泰山金建公司、长安担保公司连带返还股权转让款1450万元及利息等。


无独有偶。泰山金建公司还牵涉另一起股权纠纷。今年8月2日,泰山金建公司为天津中方荣信实业有限公司代持长安保险1.05亿股份而引发的纠纷导致双方对公对簿公堂。另外,监管函〔2017〕44号显示,长安保险另一股东南通化工轻工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份,亦是代泰山金建公司持有。


早在2018年,监管对长安保险下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监许可〔2018〕41号),明确泰山金建公司存在违规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违规行为,因此撤销其增资入股行政许可,并要求长安保险限期三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


但是,工商资料显示,截至目前,长安保险并未进行上述股权变更。


对于股东股权代持纠纷等系列问题,《中国经营报》记者向长安保险方面发函沟通与核实,长安保险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称,“针对股东之间的纷争,期望股东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长安保险关注股权归属以及去向,届时司法机关或者银保监会有了明确的结果,我公司会做好配套变更手续。”


上演股东“互掐”大戏


除了股权代持引发系列纠纷外,长安保险股东之间还曾上演互相指控侵占长安保险巨额资金的剧情。


今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在林氏公司与长安担保公司等相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林氏公司诉称,长安保险在租用北京安化楼综合服务大厦(以下简称“安化楼大厦”)的过程中,存在编造、虚报面积多付租金以及挪用长安保险资金用于安化楼大厦装修等行为,让长安保险遭受巨大损失高达亿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长安保险2006年5月~2016年10月期间支付给安化楼大厦款项共计3.70亿元,其中未见依据的款项总计为9665万元,包括房租、物业费等。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安化楼大厦返还长安保险9665万元。安化楼大厦不服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认定的安化楼大厦没有合法依据占有长安保险公司资金9665万元,特别是其中9000万元款项的来源、走向、性质等调查不够充分,致使案件部分事实未予查明。并作出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


另一厢,泰山金建公司亦指责林氏公司侵占长安保险巨额资金。值得注意的是,泰山金建公司不仅是长安保险的股东,还是安化楼大厦的全资子公司。


泰山金建公司与林氏公司相关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判决书显示,泰山金建公司方面指出,林氏公司与长安保险进行商品房交易中多收取了购房款。林发祥作为长安保险的董事及林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在长安保险公司处担任董事的便利条件,在林氏公司与长安保险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及转款过程中,违反作为长安保险公司董事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长安保险的巨额资金被林氏公司侵占。不过,法院未认可泰山金建公司说法,最终驳回了泰山金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泰山金建公司还于2017年向长安保险提交了停止或罢免林发祥董事职务建议及对林发祥提起诉讼的建议。


增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经历股东缠斗,又在监管全面强化公司治理、“偿二代二期工程”即将发布的背景下,偿付能力持续下滑的长安保险或需发起新一轮的增资,以求改变现有资金境况,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


根据长安保险去年年底发布的公告,2020年12月8日,公司召开了 2020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此次增资扩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从目前的人民币 32.51亿元增至人民币34.01亿元。增资方为河南地产商正商集团旗下公司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正阳集团”),属于新增股东,认购1.5亿元,增资后股权占比达到4.41%。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为财务Ⅰ类股东。而财务Ⅰ类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三)纳税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四)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五)合规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不过,根据第三方信息平台天眼查,河南正阳集团已经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等多家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为878.347万元。


同时,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豫0104执2002号】显示,河南正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0月8日,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发布关于长安保险2021年第二季度跟踪评级信息公告称,截至本公告出具日,长安保险尚未提供增资最新进展相关资料,增资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公开数据显示,今年6 月末,长安保险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 128.87%和 64.43%,较2021年3月末分别下降 9.93和4.97个百分点。


同时,大公国际称,确定长安保险主体信用等级维持 A ,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16长安保险”信用等级维持 A。上述评级报告还显示,长安保险受承保成本较高等因素影响,亏损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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