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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出资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股东会决议)


在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或股本时,对不同身份的股东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首先,因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得非常繁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区分公司性质,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2、区分股东身份,对公司股东、合伙企业股东、自然人股东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3、区分转增来源,对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和通过留存收益转增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其次,这些规定还分布的非常零散,散见于十几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中。


第三,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存在很多空白。


例如,被投资企业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时,投资方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还有,被投资企业用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投资方是合伙企业的,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含公司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也不尽完善。


再加上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穿插其中,简直是一团乱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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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熊电器)的股权结构与本文要说明的问题比较契合。作者就以小熊电器为例,尝试解开这一团乱麻,为读者梳理出一些头绪来。




一. 案例引入




小熊电器是李一峰于2006年创立,凭借精致、创新、健康的小家电产品享誉千万家庭,成为中国”创意小家电“领导品牌。2019年8月23日,小熊电器成功登陆深交所。


小熊电器的简要股权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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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兆峰投资”指佛山市兆峰投资有限公司,“吉顺资产”指永新县吉顺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兆峰投资作为公司股东直接持股,施明泰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李一峰等自然人通过吉顺资产(有限合伙)间接持股。


小熊电器2020年的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在2019年度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3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120,000,000股增加为156,000,000股。截止到2020年底,该公司的净资产结构如下: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下文的分析中,当小熊电器转增资(股)本时,关于吉顺资产持股情况下的所得税问题,全部围绕李一峰进行分析。


另由于税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和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股)本的规定有所不同,作者将对股份公司转增、有限公司转增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展开。




二. 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




小熊电器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假设小熊电器分别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那么兆峰投资、施明泰、李一峰分别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兆峰投资的税务处理


1、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因此,小熊电器用资本公司—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对兆峰投资不征税。


2、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司转增股本时


现行税收政策对被投资企业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时,投资方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在企业会计处理中,虽然资(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都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但是二者有本质区别。资(股)溢价来源于股东的权益性投资,而其他资本公积则是主要来源于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因此,作者认为,对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的税务处理不宜参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而应当参照留存收益转增股本的相关规定,将被投资企业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股)本的行为视为分红。然后由投资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总之,在被投资企业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如果按照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处理,则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不征税。如果视为对投资方企业的分红,投资方企业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所以,从理论上讲,小熊电器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无论采用哪种税务处理方式,兆峰投资都无需纳税。


3、当小熊电器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


留存收益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行税收政策对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投资方企业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认为,留存收益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被投资企业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应当参照税收政策对个人股东税务处理的规定,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再由投资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


这样处理和个人股东税务处理的规定相一致,避免了逻辑上的矛盾。


按照上面的原理,小熊电器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兆峰投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二)施明泰的税务处理


1、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


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对施明泰不征税。


2、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


按照国税函(1998)第289号、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股份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个人股东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个人股东,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即持股期限1个月以内(含)的,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1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含),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1年以上的,暂免个人所得税。


另外,持股时间在1年以内,不符合免税条件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财税(2015)10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给予了延期纳税的优惠政策。即股份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再交。


因为小熊电器是上市公司,施明泰应当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他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优惠政策。如果达不到免税条件,施明泰还可以同时享受延期纳税的政策优惠。


3、当小熊电器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


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转增资(股)本,个人股东的税务处理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资本公司—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完全相同。


(三)李一峰的税务处理


1、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


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在上市公司用股本溢价转增股本时,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行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认为,股本溢价来自于股东的出资,用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宜认定为分红。对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也应当适用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关于股份制企业用股本溢价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20年10月26日,福建省税务局的一个解答,谈到到了这个问题。作者比较赞同它的观点,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看下面的链接。


https://cctaa.wkinfo.com.cn/faq/detail/UUEwMDAxMDI3OTQ=?searchId=8fbd9166bff4425995ccb10dcfa96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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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资本




假设小熊电器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当它分别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兆峰投资、李一峰、施明泰等股东又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兆峰投资的税务处理


兆峰投资的税务处理,和小熊电器作为股份制企业情况下分别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司)和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的税务处理完全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二)施明泰的税务处理


1、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


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非上市及非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小熊电器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施明泰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小熊电器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施明泰可以享受5年分期纳税的优惠。


2、当小熊电器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


同“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的税务处理。


3、当小熊电器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


按照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2000)539号的规定,小熊电器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同样视为对股东的分红。如果小熊电器是中小高技术企业,施明泰也可以按照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享受5年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三)李一峰的税务处理


1、按照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2001)84号、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等文件的规定,小熊电器以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不作为吉顺资产的收入。而作为合伙人李一峰的股息红利所得,由李一峰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即使小熊电器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由于李一峰是间接持股,也无法按照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享受5年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2、如果吉顺资产属于创投企业,按照财税(2019)8号的规定,李一峰可以选择适用20%的固定税率或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选择适用20%固定税率的,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纳税。每次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


选择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的,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全部收入-成本-费用-损失。


3、如果吉顺资产注册在税收洼地,李一峰还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吉顺资产的正是注册在税收洼地江西永新,说明小熊电器在搭架股权架构的时候,已经充分地考虑了税收规划的因素。


有兴趣对有限合伙税收规划进一步了解的读者,请阅读《鱼和熊掌可兼得,有限合伙股权架构》和《有限合伙架构的缺陷及适用情形》两篇文章。


(四)有限责任公司转增股本税务处理汇总


在小熊电器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分别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兆峰投资、施明泰、李一峰的纳税情况简要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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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延伸思考




在小熊电器的股权架构中,如果吉顺资产(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中有一个公司合伙人。那么,在小熊电器的各种转增过程中,该公司合伙人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


这个问题留待下一篇文章再谈,请读者朋友们先思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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