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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确认区别(增值税收入和营业收入的区别)

本人在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的几种情况一文中提到了一些情况,那只是当时笔者想到的几点,实际上很不全面,今天出个补遗版,算是对前面那篇文章的补充吧



一、增值税差额计税的情况


增值税差额计税是从原营业税平移过来的一项功能,这也导致了两税收入的不一致。比如建筑企业的差额计税,举例说明


甲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对A项目简易计税,本月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方乙建筑企业300万元,同时结算款也吻合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那么甲企业需要确认营业收入500/1.03=485.44万元,确认营业成本300/1.03=291.26万元,但是增值税应税收入只需要确认(500-300)/1.03=194.17万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5.4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


借:主营业务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银行存款 300


附表一(简表)填报


其实,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享受差额计税,增值税主表仍然显示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但是对于享受小微免税待遇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就得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写主表了



但是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或者汇缴申报,肯定不能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算营业收入


二、工程款质保金的收入确认


在工程款质保金的收入确认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工程完工后就得全额确认了。


比如某工程完工后,甲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结算最后款项500万元,但是甲只收到450万元,剩下50万元作为质保金,甲企业对该项目进行一般计税,则甲企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0


应收账款 50


贷:主营收入 500/1.03=485.44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3.11


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税额 1.45


甲企业收到质保金后,开具了含税价50万元的发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税额 1.45


贷:应收账款 5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


我们看收到质保金后的分录,科目里不涉及损益了



三、银行逾期90天以上应收利息的收入确认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样对于逾期90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就要在实际收到时交税,相当于收付实现制了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扣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逾期90天的利息是否可以冲减当期的销售额,没有明确规定,且无法证实被冲减的这部分“逾期90天后的利息”,已缴纳过增值税。如果按会计核算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不过,关于这个利息逾期90天的问题,看的我有点晕,许多概念一团浆糊,估计在银行当会计的也不多,大家姑且看之


四、已移送货物未收到款项,可以暂不确认增值税收入


2011年,有个非常重要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文件,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截图



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收入入账,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当然发生,显然,这里的暂估收入适应企业所得税,并不适应增值税,另外,这里讲的是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存在分期付款、赊销的情况,移送就代表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所得税确认的条件已经符合,但是增值税还得再等等,等到收到钱或者取得获取销售款凭证


怎么样,如果税务局说你们库房都没货了,怎么还不确认增值税收入,你是不是可以拿这个文件应对啊?但是所得税上得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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