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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利害关系人 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的也应当受理,这里拓展了一下原告的一些范围,以往咱们认为只有行政协议的相对方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司法解释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看一下列举的这几项,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或者说认为同其他机关订立行政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也就是在这些竞争性的活动当中,不该和这一方制定或者说应该给制定没给制定,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类似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第 二、认为征收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或者公房的承租人。这个是比较好理解,一般的用益物权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的地上物和土地是分开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是分开的。在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征用过程中容易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地方的补偿费全给了房子的所有者,房子的补偿费给了土地的使用权人,类似的都是对相互合法权益的侵犯,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第三、也是一个兜底的条款,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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