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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到期了(住房利息和住房租金两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能同时享受)

《租赁合同》是日常常见的合同类型,也是应用比较广泛的。有些当事人《租赁合同》到期后,选择没有续签而是继续承租,当事人的意思是如果再重新找房东续签《租赁合同》,那么就不能以原租金标准续签合同,那么,这样操作是否有风险哪?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原《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对租期没有约定或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这样当事人面临随时被解除合同的风险,建议租赁合同到期,选择与房东续签书面合同,对租期等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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