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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的异同(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业务领域:提供矿产资源领域全方位法律服务。普通包括矿山、矿企开办、经营、关停过程合伙中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公司和、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纠纷;因探矿权、采矿人和权引发的民公司商事争议;矿企内部改制、重有限组以及合伙人、股东权益纠纷。


金牌律师:合伙人冯凯律师,北京矿业有限法律服务中心主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中国70华诞暨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40周年人和《中国法律年鉴》年鉴人物;《一线》栏目、《律师来了》栏目、《法律与生活》栏目特邀嘉宾。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异同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


合伙人合伙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


普通合伙的人对合异同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普通务承的担责任。



 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股东由《公司法》公司和等规定其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公司主要有《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合伙人伙企业法》规定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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