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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调减(技术转让所得调减企业所得税)

【导读】:上市企业一般都是要分股权的,企业拥有的股权就是企业本身的一种资产,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有影响的,本文会对此进行简单的说明,下文的资料仅供大家参考。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企业持有的股权属于企业持有的一项资产,问题所述企业将全资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另外一家全资子公司,属于资产捐赠,转让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涉及两个调整:


一是视同转让财产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财产用于捐赠,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公司应确认转让股权损益(公允价减账面价值)。


二是不符合规定的资产捐赠的处理。企业的股权捐赠不属于《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中提到的公益性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五)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公司要将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公司转让股权所得税应该怎样进行税务处理?


一、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情况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当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者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者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当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者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的,超过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来说,通过本文的学习,我们知道股权转让一是视同股权转让,另一种就是不符合规定的赠予。这两种的介绍在正文都有,如果你还有什么问题可以来会计学堂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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