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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株洲房产交易契税政策)

自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将正式实施。在5月27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湖南省契税税率将继续适用之前4%的税率。



具体将如何实行呢?我们株洲地区的契税的具体税率又是多少呢?契税法实施前后购房所缴纳的契税会有什么区别呢?



从株洲市税务局5月18日回复网友的信息可以看出,株洲地区执行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税率,即: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其中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税率为4%。


根据《关于湖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所中提到的,“中央现行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会保持相对稳定,广大群众不必担心住房契税税率会调整,增加纳税人负担的问题。”



结合包括省会长沙等地区税务部门在近期给网友的关于契税税率的答复,小编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正式实施,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也将同时废止,原来的契税条例上升到契税法的层面,但是总体政策是没太多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在购房签订合同的当天,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适用的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面提到的契税税率,也就是财税〔2016〕23号文件所表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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