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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折扣券(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会计处理)



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上一篇文章,我为大家介绍了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那些事。



本篇,我们继续“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这一话题。


这是特定交易的第四篇: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什么是额外购买选择权

其实,额外购买选择权离我们的生活很近,常见的如:


商场超市送的积分、航空公司累计里程送的机票、餐饮企业消费返券、信用卡积分兑换礼品等,均属于额外购买选择权。


对于这些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构成了一项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需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然后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判断购买选择权是否为一项重大权利?




重大权利的判断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表明额外购买选择权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1、客户只有在订立了一项合同的前提下才取得了额外购买选择权。


2、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额外商品时,能够享受到超过该地区或该市场中其他同类客户所能够享有的折扣。


简单来说就是,客户必须要有一定的付出,才能收获比白嫖党更大的优惠力度。


还是那句老话,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家为了引诱用户进行消费真是无所不用其极,可这些眼花缭乱的消费套路却苦了会计人。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加深对上文内容的理解。




案例

甲公司以100元的价格向客户销售A商品,购买该商品的客户能够获得一张折扣券。


持有折扣券的客户可以在未来30天内,以40%的折扣购买甲公司所售的商品B。即,B商品的原价为250元,使用折扣券购买只需150元。


同时,甲公司计划推出促销活动,在未来30天内针对所有产品均提供10%的折扣。


上述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


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计有80%的客户会使用该折扣券,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解析


01:判断是否构成了单项履约义务


本例中,购买A商品的客户能够取得40%的折扣券,其远高于所有客户均能享有的10%的折扣。


因此,该折扣券向客户提供了重大权利,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02:确定单独售价


由于两项优惠不能叠加使用,这项购买选择权只比正常购买的商品优惠了30%


A商品的单独售价:100


购买选择权的:250*80%*30%=60


合计:100 60=160


03:分摊交易价格


按照A商品和折扣券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A商品分摊的价格:100*100/160=62.5


购买选择权的:60*100/160=37.5


合计:62.5 37.5=100


04:确认收入


甲公司在销售A商品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2.5


贷:合同负债 37.5


客户使用折扣券购买B商品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0


借:合同负债 3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7.5




需要注意的点

案例我们分析完了,但是还有两点我想再特别说明一下:


01: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


购买选择权单独售价既不是所选商品的购买价值,也不是所选商品优惠后的价值。


而是选择权本身的价值。即,行使这项权利所能省下的钱,也就是商品的原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额。


02:购买选择权所对应商品的价值


该商品的最终价值不是其初始定价,而应是行使选择权后的优惠价格,加上分摊到选择权上的金额之和,作为商品的最终价值。


用于兑换第三方商品


如果额外购买选择权能够用于兑换非本企业的商品。


那么企业应当分析,对于该项履约义务而言,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是代理人的,通常应在完成代理服务时按照其有权收取的佣金等确认收入。




总结

最后,我们通过一张流程图总结一下本文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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