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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累计本金是什么意思(贷款累计本金是什么意思)

银行存取款实名制,必须持身份证件办理,这是如今妇孺皆知的规定。


但在若干年前,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管理不规范,技术水平有限等原因,使用假名、假身份证在银行存取款的现象屡见不鲜。一般情况下,这种现象不会影响储户权益,不过一旦时间跨度久远,就会遭遇想象不到的麻烦。


北京市西城区的申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个难题,让她追悔莫及。



申女士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她在银行工作了大半辈子,收入不低,几十年来积蓄不少,但丈夫却好吃懒做,花钱阔绰,大手大脚。


因为怕家里的钱都被丈夫挥霍掉,申女士决定把钱存到银行,她知道如果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存款, 很容易被丈夫发现,于是便想出一个办法——用假名存款。


但申女士知道银行大额存款需要本人的身份证件,她一咬牙一跺脚,找人通过非法渠道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姓名叫“刘蓝”,用的是自己的照片。


1999年,申女士来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办理存款手续。填写存款储蓄单时,申女士在姓名一栏填写了“刘蓝”两个字。


当时,银行系统还没有和公安系统联网,无法进行身份证件核查,银行不知申女士的身份证真假,只能默认为真,便以“刘蓝”的名义给她办了存款。


申女士一开始还担心被银行发现,但后来并未露馅,于是在此后的时间里,申女士始终都用“刘蓝”的假身份证,到该银行办理存款手续,一直没有被戳穿。


到了2004年10月,申女士觉得国债利息挺高,又用“刘蓝”的假名跟该银行签订了书面的存款合同,并以“刘蓝”的名义从证券公司购买了大量国债。


中国工商银行的活期储蓄存折


这样“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直持续了8年。


2007年10月,申女士把“刘蓝”名下的国债全部出售,存到了“刘蓝”的银行账户上。这个时候,申女士在工商银行的存款本金累计已经达到100万元,全部存在“刘蓝”名下。


2007年底,申女士的身体状况出了问题,想把这100万元巨款转到儿子名义下,以防万一自己出了个三长两短,儿子都不知道还有这笔钱。


申女士跟以前一样,拿着“刘蓝”的身份证来到工商银行柜台,填写好转账汇款单,准备将100万元转给儿子的账户。


但是这一次,申女士的“好运”到头了,“刘蓝”的身份暴露了,她的把戏被戳穿。


银行柜员拿着“刘蓝”的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却发现没有这个人的身份信息,工作人员立即将此事向主管报告,最终认定这是一张假身份证,立即将其没收,并告知申女士不能为其办理转存手续,也不得支取“刘蓝”名下的存款。


对于用假身份证存款一事,申女士自知理亏,向工商银行表示了道歉,并解释了自己这样做的原因,希望银行理解,并给自己办理转账手续。



但银行的态度很坚决,此事非同小可,声称上级有规定,坚持不给申女士办理业务。经过多次沟通,好几个月过去了,银行依然坚持原则,不开口子。


眼看自己的100万元巨款就要打水漂,申女士坐不住了,明明是自己的钱,银行怎么能抵赖不给呢?如果自己拿不到,这笔钱该怎么办?总不能归银行所有吧?


2008年下半年,申女士一纸诉状,将工商银行南礼士路支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她用假名与银行签订的存款合同有效,并判决银行返还其100万元存款。


2008年8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


庭审现场,申女士一边解释案情,一边急得直哭。申女士自称,她原来在银行工作,现已退休,她承认自己使用了名为“刘蓝”的假身份证,也知道用假身份证存款不对,但认为自己的举动情有可原,希望法院主持公道。


有趣的是,因为申女士有用假身份证的先例,在核对原被告身份时,法官拿着申女士起诉时提交的一代身份证,追问了半天真伪,申女士急得发誓:“这百分之百是真的。”


中国工商银行的活期储蓄本


为了确认申女士的真实身份,法官决定庭后对该身份证件的真伪进行鉴定,这一回申女士可谓“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一个劲儿地唉声叹气。


申女士称,自己使用假身份证有错,但银行没有尽到审查储户身份证件真伪的责任,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将“刘蓝”名下的100万元存款返还给申女士。


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则表示,自己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因为此前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没有联网,银行没义务也没能力查验证件真伪,最多只能进行形式审查。


直到2007年6月,银行系统新增了与公安机关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的功能,这才发现“刘蓝”的身份证号码不存在,申女士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存款,银行才将“刘蓝”身份证予以没收,并拒绝为其办理业务,认为自己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2000年出台的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应该出具身份证实名办理,而申女士使用假身份证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有错在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工商银行的存单


申女士的诉讼代理律师称,申女士虽然使用了假身份证,但没有任何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观意图,而她存入银行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影响双方存款合同的效力。


对这一点,银行并不否认,银行的工作人员说:“这笔钱还在假名刘蓝的账户上搁着。如果法院确认这笔钱款归申女士所有,我们可以返还。”


接下来,申女士能否证明假名开户的钱款属于自己,成为本案的关键。


为了证明这一点,申女士提交了她以前购买国债和办理存款业务的业务凭证,证明“刘蓝”就是自己,还要求调取她在银行存款时的凭证,以确认签名也是她的笔迹。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上述资料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当初存款和购买国债时,“刘蓝”两个字的签字笔迹与申女士的笔迹吻合,可以认定为出自同一人之手。


看到这个结果,申女士长舒了一口气。



2008年9月15日,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笔迹鉴定及申女士留存的业务凭证、储蓄存款凭证等证据,确认上述100万元存款归原告申女士所有,判决申女士可在被告银行提取10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


从这个判决结果看,申女士完胜,工商银行完败。


这个判决结果,跟以往银行储户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几乎都对银行有利截然不同,虽然这只是个别案例,但也让广大储户深受鼓舞,好像是狠狠“出了一口气”。


不过,法院还认为申女士明知违法,仍然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以假名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扰乱了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决定本次诉讼发生的鉴定费5000元、诉讼费1.3万余元,全部由原告申女士承担。


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均未提起上诉,而工商银行也很快将申女士的100万元存款及相应利息,全部支付给了申女士。


无独有偶,广东东莞的熊女士,也有着几乎相同的遭遇。


1998年,熊女士出于不为人知的原因,在中国建设银行东莞某分理处办理存款业务时,以“江昌慧”的假名开立了存款账户,甚至连假身份证都没用。其后几年间,熊女士不断向该账户存款,累计存入数十万元。


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存折


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办理柜台存款需提供身份证件。


这个时候,熊女士仍未向银行说明真实情况,而是请人伪造了一张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提供给银行,继续办理存款业务。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0年,熊女士存入“江昌慧”账户中的资金本息累计已经超过100万元,始终没有取出来,银行也未发现江昌慧是个假身份。


这年3月,熊女士想把之前存的钱全部取出来,当她拿着“江昌慧”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时,银行通过联网核查发现“江昌慧”的身份证是假的,便以无法确定存款人的真实身份为由,拒绝给熊女士办理支取手续。


无奈之下,熊女士只好找到公安机关,承认了自己办理假身份证的情况。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了“江昌慧”的假身份证,并对熊女士进行了行政处罚。


熊女士虽然挨了处罚,但也有收获,公安机关开具证明证实,熊女士确实曾办理过姓名为“江昌慧”的假身份证,这样就能证明“江昌慧”账户里的资金是熊女士的了。


但是,建设银行对此并不认可,以无法确认公安机关证明的真实性为由,拒绝办理。



熊女士很生气,以前用假身份证存款确实是自己的错,但现在自己承认了,银行却连公安机关的证明都不认可,这就是有刁难,想要赖账了。


一怒之下,熊女士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将全部资金本息支付给自己。


2011年2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清溪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熊女士提供的自己是“江昌慧”真实存款人的证据,明显优于建设银行提供的否定的证据,因此认定熊女士是“江昌慧”账户的真实持有人。


既然如此,是不是熊女士就可以取得全部100余万元的本息了呢?


还真不行。


法院认为从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熊女士在此之前的存款行为并不违规,存款行为有效,而银行没有要求熊女士提供身份证,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因此,银行应当对熊女士2000年4月1日之前的存款,足额支付本金和利息。


但是从2000年4月1日起,熊女士使用假身份证继续存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后的存款行为归于无效,银行无需支付利息,但应当返还其本金。


中国建设银行的储蓄存单


综上,法院做出判决,银行应返还熊女士存款本息,合计90万余元。


有律师对熊女士一案判决结果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2000年4月1日以后,银行有义务审查储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但银行却没有核查出“江昌慧”的身份证是假的,因此银行也有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银行应当按一定比例赔偿熊女士在2000年4月1日以后存款受到的利息损失。


不过,一审判决后,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案例讲完了,但下面的内容更重要。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实名制实施之前的整整50年里,我国的储蓄存款一直实行记名(虚名)制度,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也可以是别人的名字,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输入正确的密码,银行即按折付款,不会验证取款人的身份。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折存单遗失,被他人捡拾或盗窃,对方只要输对密码就能取款,而真正的存款人却很难证明该存款是属于自己的,加上同名同姓的情况很多,在一些诉讼案件中,就连公安、司法机关都无法辨识存折存单的归属。



2000年4月1日起,实名制正式开始实施。特别是2007年以来,银行新增了与公安机关联网核查身份的功能,以往一些使用假名、伪造身份证开立的账户纷纷暴露,类似纠纷时有发生,北京申女士、东莞熊女士只是其中两个。


这些假名存款纠纷中,既有储户胜诉的,也有败诉的。即便是胜诉的申女士、熊女士,她们本人也因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作者在此郑重提醒大家:身份证是识别个人信息最为重要的证件,必须依法实名使用。故意使用假身份证存款,风险很大,一旦无法证明自己是账户的真正主人,其“假名”下的合法财产将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购买和使用假身份证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至少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如果用于非法目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届时悔之晚矣!



参考资料


《法制晚报》之《女子背着丈夫存款用假名 被银行起诉要核对身份》


《新京报》之《假名存款百万元取不出 法院经笔迹鉴定判决归还》


《北京晚报》之《12年前假名存款险些泡汤 存款主人如何鉴定》


《新民晚报》之《为防丈夫挥霍妻子假名存款款难取 法院经笔迹鉴定判决归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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