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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文件账务处理(财税2016年10号文公告原文)

你好,老师。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能否适用财税〔2016)12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规定?我看广州地税局的答复是可以,但我们当地的12366说不可以,到底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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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答复:你的这个问题涉及到二个争论,一是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该政策,二是对应免征的教育附加等,账务处理上能否不计提?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一个。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这里,“缴纳义务人”的说法,大白菜感到十分诡异,太不明确了。大白菜也咨询过多位专家,结论如下:


1、 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该政策,不区分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


2、 大白菜延伸:2016年4月30日前,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均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而2016年4月30日后,因全面营改增实施,营业税消失,营业额的概念也消失了,因此,政策是否会过渡为货物及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继续都可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还要看税局的通知。否则的话,就只能是按一个10万元销售额来处理了。


3、那么如何账务处理呢?大白菜个人认为先计提,再体现免征为宜,虽然最终对利润的影响都是没有的,但计提后转入营业外收入更能反映这一过程。


例如,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36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600


(2)、本月进项税10600,应交增值税=13600-10600=30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000*7%=2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00*3%=9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000*2%=60


(4)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90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150


4、 最后再给大家一个北京地税的官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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