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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局自由裁量标准(山东省工商信息公示系统)

山东省青岛市工商局日前出台《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对新《广告法》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据悉,该裁量基准已经青岛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并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裁量基准明确,针对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裁量基准将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且两年内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定义为轻微违法情节;广告费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且两年内有1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定义为一般违法情节;广告费用10万元以上,或两年内有2次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定义为较重违法情节;两年内有3次违法行为,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并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定义为严重违法情节;两年内有4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定义为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违法情节的不同,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分别对应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最高20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青岛市工商局相关人士介绍,裁量基准的制定,有效保证了新《广告法》的规范实施,对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更加公开、透明,对从源头上防止滥用和乱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广告违法案件查处水平和效率,树立工商文明公正形象和执法权威,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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