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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歌曲版权著作权(购买原创歌曲版权或演唱权)


版权

“好一朵美丽的茉莉花~”,“半个月亮爬上来,咿啦啦,爬上来”,“跑马溜溜的山上,一朵溜溜的云哟~,端端溜溜的照在,康定溜溜的城哟~”,看着这些文字,你是否脑子里已经浮现出一朵朵茉莉花,青青的高山,朦胧的月色?这便是传统民歌的美丽。民歌发端于民族的日常生活,体现浓厚的地方特色,很多民歌家喻户晓,被人们传唱。


“乌苏里江(来)长又长,蓝蓝的江水起波浪。赫哲人撒开千张网,船儿满江鱼满舱……”这首《乌苏里船歌》被歌唱家郭颂唱了半个世纪,却不想引起著作权纠纷。这也是我国版权《著作权法》颁布后首例民间文艺作品主张权利的官司,当时在全国也引起一片轰动。


(图源网络,侵权删)




1,案件事实


1999年11月,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主办的“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中演唱《乌苏里船歌》时,屏幕上打出《乌苏里船歌》的作曲者为汪云才、郭颂。主持人在演唱之后说:“刚才郭颂老师唱的《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做是赫哲族民歌。”


这使得很多赫哲族人很不满,因为许多赫哲族人一直认为《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民歌。在与郭颂、中央电视购买台协商无果后,当地政府将二者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该歌曲改编自赫哲族民歌。


2,法律规定


我国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要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是指某一区域内的群体在长期生产、生活中,直接创作并广泛流传的、反映该区域群体的历史渊源、生活习俗、生产方式、心理特征、宗教信仰且不断演绎的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总称。其具有创作主体演唱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因此某一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 民族的任何群体和成员都有维护其不受侵害的权利。世代在赫哲族中演唱流传,以《想情郎》和《狩猎的歌曲哥哥回来了》为代表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既然赫哲族民歌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该歌曲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呢?




(图源网原创络,侵权删)




著作权法上的改编,原创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权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根据新《著作权法》规定,改编作品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的一种。


根据1994年《国家版权局关于民歌版权买卖给文化部的复函》,民歌的创作、改编和记录引起的著作权归属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音乐家自己创作或者在原民歌基础上改编的歌曲,根据著作权法相关的规定,这类歌曲的著作权属于创作或改编民歌的音乐家。另一种是音乐家对原有民歌的忠实记录。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创造性劳动的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5条(8)),原原本本地记录不能视为创作,因此记歌曲录人不享有著作权。至于哪一首歌曲是创作或者改编的,哪一首仅仅是单纯的记录,则依事实而定。


对于音乐作品而言,改编作品是使用了原有音著作权乐作品的基本内容,对原著作权有作品的旋律做了创造性的修改,而又保留有部分原有旋律的音乐作品。因此,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而创作的音乐作品应属于改编作品。


根据鉴定报告关于《乌苏里船歌》的中部乐曲的主题曲调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以及《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与《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相比又有不同之处和创新之处的事实,《乌苏里船歌》的乐曲中部应系根据《想情郎》和《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基本曲调改编而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该作品时应注明改编来源和改编作品性质。


3,法律判决


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确认1、郭颂、中央电视台在《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声明;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或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购买主或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另外判决书中也说明,涉案的赫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作为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赫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赫哲族某一成员,但又与每一个赫哲族成员的权益有关。该民族中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


(图权源网络,侵权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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