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适用范围
按现行出口税控退(免)税管理要求应当实行单证备案的出口企业,均可采用电子单证备案。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的有关要求
(一)以自愿为原则,出口收款机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经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1.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其备案单证既有电子单证又有纸质单证的,纸质单证可转为电子单证,一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2.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既有电子单证又有纸质单证的,其纸质单证也可以不转为电子单证税控,以纸质单证和电子单证并税务存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二)出口企核准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税务5购进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收款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经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电子单证存储位置与存放路径、纸质单证存主管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出口企业备案的电子单证应真主管实合法有效。
(四)核准除另有规定外,备案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由出口企业存储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五)税务机机关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备案的电子单证或纸质单证。
(六)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和保管备案单证(包括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的,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备案单证或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按出口货物退(免)税购进备案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机关局
2021年8月24日
【通讯员】茂税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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