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A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银行元。公司设立后,股东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用款,从公司借出50万元。公司到2015年12月31日,股东尚未将该5万元借款归还。2015年12管理月贷31日尚有5万元应付B公司的往来款项没有支付。
【存在问题】
股东借款5贷0万元在2015年12月31日没有归还,存在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财政部国银行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税收筹划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公司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筹划方案】
建议A公司、股东个人、B公司共后同签署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约定A公司欠B公税收筹划司的款项由股东个人偿付。协议签署并经各方签字、盖管理章后,A公司将该协议作为附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账款——B公司 500,00后0.00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个人 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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