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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著作权版权归属(同人作品是否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作品

本案原告查良镛起诉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原作”)创作的同人《此间的少年》侵侵犯犯其同人著著作权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杨治作为原告作品的读者,在创作之前即已接触原侵犯告作品,故判断《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著作权,需要认定《此间的少年》与原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引用了王迁教授在《同人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侵权问题初探》一文中的观点,“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的关键,在于正确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独创且细致到一定程度的情节属于表达,未经许可使用实质相似的表达就可能侵权。在同版权人小说中直接借用经充分描述的角色和复杂的关系,可能将以作品角色归属为中心的情节带入新作品,从而形成与原作品在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是否但仅使用从具体情节中抽离的角色名称、简单的性格特原作征及角色之间的简单归属关系,更多地是起到识别符号的作用,难以构成是否与原作品的的实质性版权相似。”



供稿: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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