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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惠达路属于哪个区(南京江北新区浦滨路属于哪个区)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21-1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集团”)于2021年8月1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就公司与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小贷”)、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盛集团”)、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嘉小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永飞、严炎象、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翁华才、翁雅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民事再审申请书》,二审被上诉人立根小贷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759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已立案审查。


一、 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立嘉小贷(被告属于一)签订了《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20180402),立根小贷同意为立嘉小贷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 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授信,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江北8,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浦滨路4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8年4月10日,瑞丰集团伙同立根小贷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为上述《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的《哪个民事判决书》,就立根小贷起诉摩登集团、立嘉小贷、瑞丰集团、行盛集团、林永飞、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翁华才、翁雅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摩登集团对被告立嘉小贷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立根小贷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浦滨路(2021-00南京1)。


2021年1月13日,摩登集团不服越秀区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次日,原审被告行盛集团亦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2021年8月4日,广州中院出具(2021)粤01民终759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摩登集团不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惠达路》(公告编号:2021-114)。


二、 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新区

(一) 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70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属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69886J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超。


地址:广州市哪个黄埔区光谱中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29668K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新区炎象,董事长。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25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356695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飞(现已变更为翁武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2193Y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永飞,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310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华银,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291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琳,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3936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德湖,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440121********0931


一审被个区告、二审被上诉人:英伟文,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440102********3244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瑞英,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81********2821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华才,男,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81********3958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仁月。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9号第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97907N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翁雅云,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350127********5300


(二) 立根小贷再审请求


请求依法再审,撤销广州中院(2021)粤01民终75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改判维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相应内容,即被申请人对立嘉小贷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申请再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 再审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判决。


四、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本次案件相关事项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进行转回。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摩登大道惠达路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21-138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大道”)控股子公司近日收到控股孙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源壹号”、“原告”)《关于对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告知函》,就股东知情权纠纷对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被告”,曾用名:南京翼起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次对外投资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EDLT4T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元个区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6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404-405


被告: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P32E37H


法定代表人:李辉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惠达路6号北斗大厦2楼212-45室


(二)诉讼理由及请求


被告嘉远新能源于2017年5月25日在南京市江北新区登记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2021年6月,原告通过增资方式成为被告的股东之一,持有被告16.7%股权,并已向被告实际出资人民币2.4亿元。本次对外投资前,泰源壹号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江北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过程中,其对资料需求予以配合,中介机构根据其提供的财务、业南京务资料等出具了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报告等。基于此,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泰源壹号向标的公司支付协议对价,完成此次投资。


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为避免同业竞争及保证电动汽车整车业务的独立性,嘉远新能源需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关联公司清理和业务整合。然而,自原告向被告投资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及时披露嘉远新能源的基本财务情况、运营情况,尤其是关联方清理和业务整合进展,但被告及相关主体均未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经营情况。被告已严重剥夺原告作为股东所合法享有的权利,为保护原告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特依法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下列文件的原件,以供原告查阅或复制。具体包括:


(1)2017年05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所有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或其他公司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被告经营计划及嘉远KOMI车辆上市销售审核进度及下一步计划、生产线建设情况、关联公司资产清理进展、未来三年新车型上市规划说明以及相应的盈利预测、拟上市新产品明细、预计成本、售价、毛利等事项有关的公司经营方案及决策情况;


(2)2017年05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的全部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及负债证明文件(如融资合同、担保合同、采购合同、进账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拟上市新产品明细、预计成本、售价、毛利等情况的财务情况说明、相关关联主体资产注入被告的交易文件及审计报告、未来三年新车型上市的盈利预测报告等);


(3)2017年05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的全部会计账簿,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财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各股东出资款使用情况对应的会计账簿及相应的银行对账单及业务回单、各股东的入股协议、生产线建设相关工程合同等)。


2、请求判令原告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协助查阅或复制上述文件。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二、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泰源壹号《关于对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告知函》;


2、起诉状;


3、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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