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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水利建设基金(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经营性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政府19年1月1日起水利建设,公路原由财政部驻经营性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公路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水利建设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基金库区基金、和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还贷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和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还贷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政府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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