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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股东合作协议)

在我国传统运营的公司模式中,直接拥有较高的持股比例是股东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关键。但若创始股东想要通过直接控股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那么其出资义务也相应较高,而且随着公司发展壮大,经过股权融资、股权激励等一系列措施后,创始股东的股权势必会被稀释。因此通过对间接持股架构进行合理的方案设计,可以在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同时,减少出资义务,吸引投资与人才,扩大企业规模,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主要通过解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及设计金字塔架构两个大方面,合作并结合案例讲解如何通过间接持股设计达到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目的。


一、有限合伙架构


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设置间接持股模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P,Limited Partner)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兼具管理便捷性和有限责任的优势,目前有限合伙企业多被运用在股权结构设计、员工股权激励、基金以及一些为实现特殊目的设立的载体(SPV)中。


(一)有限合伙持股架构的优势


1、有限合伙企业灵活性强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合伙企业法》赋予了其更多的灵活性,包括利益分配机制的和权力设置机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因普通合伙人(下称“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下称“LP”)不执行合伙事务,GP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极大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且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某些事项的决策权。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即使GP持有合伙企业小比例财产份额,也能实际控制合伙企业。


如下图,即使自然人甲某仅持有合伙企业合作10%的份额,但其对该企业的日常经营享有决策权且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可以相对减少创始人的出资义务


上文中讲到,GP可以通过持有合伙企业小比例财产份额,实际控制合伙企业,决定企业事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这种控制权的放大作用,创始人可以以较小的出资额实现对一个企业的控制。


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背景下,甲某、乙某、丙某分别持有A公司10%、20%、70%股权,按照《公司法》同股同权的设定,甲某为A公司的小股东,只享有10%的表决权,在A公司中难以左右公司的事务。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背景下,甲某、乙某、丙某可以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B,甲某作为GP,占有10%的财产份额,乙某、丙某仍占有20%、70%的财产份额,最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B实际控股A公司。那么甲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享有决策权、执行权,有限合伙企业能决定A公司的所有事务,因此甲某就通过控制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实现了对A公司的控制,实现了“以小决大”的目的。但此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甲某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B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加大的甲某的出资风险,该风险的规避问题,将在下文中解答。


3、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有优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合伙企业相当于“税收透明体”,通过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在合伙企业层面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直接由自然人缴纳有限个人所得税。


4、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避免公司层面股东过多且变更频繁的问题


若创始人设立公司时,因项目较好,同时想参与的创业伙伴过多又不好拒绝,如有二十多人,若都协议直接作为创业公司的股东,则会极大提高公司召开股东会的成本,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因此,可以只保留个别重要的创业伙伴直接作为创业股东,把其他的创股东业伙伴集中起来,安排到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里面,创始人同时担任合伙企业的GP,这样创始人除拥有自己直接享有的控制权外,仍可享有合伙企业持有的表决权。


与此同时,将股东安排进合伙企业后,还可以规避股东进入和退出影响主体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的问题,股东人员名称和数量的变更可以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实现,而在公司层面不显示变化情况。


(二)如何设计有限合伙持股架构


上文中讲到,当合伙创始人同时作为有限合伙GP时,可以通过持有有限合伙小比例财产份额,甲系达到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但是GP需要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基于规避出资风险的目的,可对创始人间接持股模式进行进一步的优化。



比如自然人甲某设立甲公司,然后由甲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GP,这样即使甲公司在合伙企业层面需承担无限连合伙带责任,但自然人甲某为甲公司股东只对甲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通过这层设计就将合伙企业的无限责任“阻断”在有限责任公司了。




二、金字塔架构


(一)金字塔架构的含义


金字塔结构指公司内部形成一个像是金字塔的控制链,在这种方式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企业再控制第二层公司,依此类推,通过多个层次的公司控制链条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金字塔架构是一种形象的说法,就是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控制结构。金字塔结构的最大特点就是杠杆效应,金字塔结构的层级越多,链条越长,所有权的结构就越复杂,现金流和控制权的分离度就越高,终极控制人控制合伙人公司的路径也就越隐蔽。


例如:目标公司M的注册资本是人民币100万,A希望持有M公司51%的股权,此时可以引入公司C,注册资本是51万,A持有C公司51%的股权,C公司持普通有M公司51%的股权,A此时仅需出资26.01万(51万51%)就可以间接实现对M公司51%股权的控制,并且完成对外部73.99万元(B出资的24.99万 D出资的49万)的控制。



以下为海天味业(603288)上市前的股权结构,直接链条为庞康等58名自然人-佛山海天,间接链条1为庞康等58名自然人-海天集团-佛山海天,间接链条2为庞康等58名自然人-海天集团-佛山海鹏-佛山海天。



(二)金字塔架构的优势


1、可以利用少量资金控制外部大量资金


金协议字塔架构顶端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多层级多链条,将最初的少量资金控制外部大量资金,因为每一层级都可引入其他投资者,理论上控制人只要在每一层保持相对控制,即可实现控制权和现金流量的分离,便能牢牢控制整个企业集团,而金字塔链条层级越多,其杠杆倍数越大,同样的财富控制的资产规模就会越大。


2、税务筹划的优势


金字塔架构其实属于“自然人→控股公司→某实体公司(企业上市或拟上市)”架构,在这当中,控股公司如同一个资金池,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控股公司把普通旗下的被投资公司分红很方便地调配用于再投资而无需承担税负。除了分红,被投资公司转增注册资本,控股公司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需注意的是,控股公司若获得分红后再分配给自然人,综合税负较高,控股公司需缴纳15%-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需缴纳20%的个人有限所得税75%20%=15%,自然人通过控股公司获得最终分红时的综合税负为40%。股权转让时亦同。

甲系

3、便利债权融资


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上面设立控股公司,一方面,由于控股公司可以合并上市公司报表及其他产业的报表,有些控股公司资金实力强于上市公司,受到银行认可的程度较高。控股公司在上市公司向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的另一方面,控股公司可以在达到一定资产规模之后,以发行企业债等方式获得资金,开展一些不宜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内部开展的业务。例如,目前不宜上市的房地产或者目前处于亏损期尚需在控股公司体内培育的新兴产业。


4、便于人事安排


企业在做大做强之后,不少都会选择上市,创业元老们多年跟随创始某人,为企业做大做强付出了巨大贡献,自然少不了公司的股票。而在现实中免不了有个别元老因持有公司股票拥有巨额财富后,逐渐丧失事业激情,若此时依旧位于关键职位,容易将有活力有实力的其他中层骨干上升通道堵死。


将这样的人员安排至中层控股公司的职位中,腾出职位空间,无论是情绪照顾还是打通公司的整体晋升通道,都能兼顾,金字塔架构在企业的人事安排中给予了较大的发挥空间。


5、减少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义务




三、总结


有限合伙架构和金字塔架构是公司控制权设计工具中应用频次最多的两种控制权工具,该两种股权架构的共同之处为实际控制人均不直接持股目标公司,而是通过设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目标公司,两种架构均可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根据所投企业自身情况,综合考虑各投资人的意愿与投资目的及税负等实际情况,量身定作合适的股权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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