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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查询系统个体户(个体户注销信息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处〔2税务022〕29号


长春市南关区德克森物资经销处:注销(纳税人识别号:92220102MA14Y0YX4Q)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发生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1日和6月30日为长春市隆宇合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2200174320,发票号码:04819366-04819374个体户、06507352,金额合计:689,642.74元,税额合计:20,689.2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虚查询系统开发票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个体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税务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查询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中《最高人民检察院 查询公安信息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最高人信息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该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查询系统)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注销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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