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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计税依据偏低(契税计税依据偏低,什么是合理理由?)



问:


我公司购入一处厂房,因为对方急需资金,价格比市场价低一点,到税务局去申报交契税15万元。但税局不接受,说我们这个价格太低了,说这厂房价格不止这么多,说至少要交税50万元,所以不接受我们的申报,要求按50万元申报才接受。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要如何应对?这是我们的真实交易价格。如果说,我们坚持按15万来申报,对于我们来说会有什么风险?会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谢志成回答道:



1.根据契税法和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国内已经比较成熟,有客观的市场参考价格,通常税局系统就能查询到当地各个交易板块的市场申报价。按您提供的信息,您申报的价格与税局系统核定的价格相差3.34倍,税局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您申报的价格偏低的。


2.根据契税法及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您提供的信息,您申报税局不认,所以您公司没取得完税凭证,应该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如果这个厂房对您公司很重要,不过户可能对您公司很不利。如果出售方确实出资金问题,没及时办理过户,不排除对方二卖或抵押的可能,您公司可能有钱房两失的风险。如果出售方是个二愣子不懂市场行情,那等对方反应过来,可能就会提价。所以不论怎么看,我都建议您公司可先按税局的核定价取得完税凭证,先过户。



3.如果您公司已经按税局核定税款交税了,但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退还多缴纳的契税。申请行政复议您公司需提供按15万契税的合理依据,比如出售方陷入债务危机需要贱卖资产,但这种举证可能有难度,需要出售方配合披露它公司详细的财务信息。


4.如果您公司和出售方这个交易是有其他因素导致的低价,那价格就不是公允的,建议您公司重新拟定交易合同,一般按税局核定的价格的75%-90%也是比较合理。


5.增加的契税可以计入厂房原值,通过折旧抵减所得税,成本增加要考虑抵税效应。


6.因纳税人对计税依据争议导致少交税的,通常不涉及罚款,但要计收滞纳金。


上述谢志成会计师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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