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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个税减免政策(申报个税减免截止日期)

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受灾地区符合条件截止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的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申报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减免,转日期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政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前扣除。


二、增值税截止日优惠


1.在截止自然灾害中,受损商品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日期。


2.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河南巩义,一个小镇被洪减免水淹没。图片来源:北京日报


三、其他税种优惠


1.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个税止自然灾害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自然灾害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截止日被盗抢、报废申报、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个税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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