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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工商注册经营范围(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目录)


作为新冠疫情趋于平静后目录的第一个“五一”假期,全国国内旅游出游2.3亿人次,同比增长119.7%,按可比口径恢复至疫前同期的103.2%。报复性旅游带来的不仅仅是出行人次的增加,还有游客对旅游产品品质和体验需求的提升。在住宿方面,个性化的非标民宿受到了出游人群的热情追捧。从途家网预订趋势来看,今年“经营范围五一”预订平台4钻、5钻等高端民宿的订单量占比超过了20%,客单价达到1998元,中国的民宿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关于民宿的法律规则


民宿的界定


“民宿”属于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和样态,目前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并未对民宿的性质予以界定;仅文化与旅游部发布的一则国家标准[旅工商注册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9)]中,对旅游民宿界定为“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地方法规方面,《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民宿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工商注册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是否需要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取得资质


从目前了解到的各地公安部门行政处罚案例来看,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对民宿(酒店式公寓/网络短租等)还是按照旅馆业予以定性,并要求民宿经营者按照旅馆业的规定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前置审批资质,否则将按照无照经营予以罚款甚至直接取缔,严重者亦有对经营者予以行政拘留的做法。


但亦有相反认定,如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8)粤71行终309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原告开设的民宿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对民宿的行业标准,而目前针对民宿的具体管理办法暂未出台,仅以民宿具有接待不特定的客人住宿、收取租金、有专人负责接待等与旅馆的共目录性特征来认定经营民宿即属于经营旅馆业,理由不足。



登记

湖北及武汉地区关于民宿资质的要求


湖北及武汉的地方法规中均未对民宿予以界定,但经我们检索发现,武汉市政府于2019年11月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二条工作措施规定: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旅游民宿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依法实施旅游民宿食品经营许可,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别依法实施旅游民宿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和公共卫生安全行政许可,街道(乡镇)为本辖区内旅游民宿申报初审和日常综合监管的责任单位。按照“先照后证”管理办法,旅游民宿经营业主应当先向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办经营范围经营申请,填写《武汉市旅游民宿开办备案登记表》和《承诺书》,初工商审合格后到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含登记有“旅游民宿”的营业执照,并经区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许可后,方能投入正常运营。




总结


综上,关于武汉地区经营旅游民宿的资质要求,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及对应的民宿经营范围(即营业范围中载明“旅游民宿”),再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


而对于经营其它类别的民宿(如客栈民宿、酒店式公寓、日租/短租公寓等),暂无明确规定。虽然民宿法的工商出台在国内一直呼声很高,但目前民宿经营仍处于“灰色”地带,其管理又涉及治安、卫生、消防、税收、旅游等多个部门监督管理。国内有相当一部分民宿房东都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或相关备案,许多地方民宿长期处于无监管部门、无经营许可证、无法开具发票的“三无”状态。因此律师建议:民宿经营,在当前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宜参照适用旅馆业、旅游民宿的规定,亦须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关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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