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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溢价转让协议(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



提出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出资成为合伙人,承担风险和收取不确定收益的同时,又以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转让其合伙份额、不承担合伙风险并收取固定溢价款的回报作为成为合伙人的前提。《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与《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冲突的情况下,如何整体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1.2017年2月4日,高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安城投)股东召开会议,并于2月5日作出《出资人决议》,内容:(1)同意本公司与深圳激石伟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石伟业)共同发起成立产业发展基金(首期规模6亿元),由激石伟业担任GP,本公司出资1.2亿元作为劣后级LP。激企业石伟业负责募集其余劣后和优先级资金。(2)同意该产业发展基金以持股的形式投入奥其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其斯公司),本次认购持股价格为6元/股,入股后该产业发展基金在奥其斯公司占股比例23.77556%。(3)同意本公司对基金优先级资金进行回购及差额补足。(4)同意本公司为该产业发展基金的远期回购进行担保。


2.江西银行(委托人)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托管人)签订《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合同编号为:HJ-XY-2017第0194。合同对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资产委托状况、委托资产的投资、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


3.2017年2月21日,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4.2017年2月23日,激石伟业(普通合伙人)与华金证券(有限合伙人)、高溢价安城投(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名称为高安市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奥其斯合伙),合伙目的:全体合伙人以其全部出资用于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投资,建立地方性基金投资平台,维护合伙人权益,获取投资收益。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新三板上市企业)。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为4年。激石伟业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数额:壹佰万元整;华金证券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数额:肆亿柒仟玖佰万元整;高安城投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数额:壹亿贰仟万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六亿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进行缴纳,具体缴付期限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前。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5.2017年2月23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不超过6亿元,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其中华金证券(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不超过4.79亿元,高安城投(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2亿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0.01亿元。全体合伙人应于2017年3月30日前实缴到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出资缴付条件:本协议、《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及《法人保证合同》已经签订生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已经足额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户缴纳4.79亿元。上述条件不具备时,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有权拒绝缴付出资,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2017年3月30日之前未足额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户缴纳4.79亿元,本协议终止,各方互不追究各方之间的责任。为确保资金投向的合规性及确保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有足够的现金流,各方同意,拟投资项目仅为向奥其斯公司增资扩股。


6.2017年2月24日,奥其斯合伙注册成立,出资为6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为激石伟业委派代表万依林。高安城投、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根据约定向奥其斯合伙缴纳了合伙份额的出资。华金证券的出资4.79亿元,是江西银行通过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兴业银行托管专户缴纳。华金证券、高安城投、激石伟业分别持有奥其斯合伙79.83%、20%、0.17%的合伙份额。


7.2017年3月2日,高安市人民政府向高安城投下发高府办抄字(2017)147号抄告单,内容为:根据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求支持奥其斯公司加快发展,尽快实现IPO主板上市,经2016年第20次市委党委会研究同意,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根据市政府与激石伟业签订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合作协议,同意高安城投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三方合伙成立高安市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产业基金,并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法人保证合同》等,首期合伙额度为6亿元,期限为4年。同意高安城投按《合伙协议》等出资1.2转让亿元、对华金证券认缴的4.79亿元出资额和溢价款按上述合同进行全部回购、为本期6亿元高安市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提供连带责任和远期回购进行担保;2.同意该产业发展基金以持股形式投入奥其斯公司,该产业基金以每股6元认购奥其斯公司壹亿股;3.同意高安城投与奥其斯公司法人罗嗣国个人签订《回购协议》,将其个人在奥其斯公司所持有的8000协议万股(价款4.8亿元),为高安城投提协议供反担保。奥其斯公司需在基金发行到账后半个月内将原8000万元借款及本次高安城投出资的1.2亿元全部归还至高安城投;4.同意高安城投对基金优先级资金的回购及差额补足,如高安城投回购资金有缺口,市政府将另行安排资金补足,确保按期全部回购。


8.2017年3月2日,奥其斯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华金证券(债权人、乙方)签订《法人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高安城投(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AQSKJYH-FESR-201701有限的《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溢价款偿付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为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其种类为合伙企业份额转让款,担保本金数额为肆亿柒仟玖佰万元整。


9.同日,罗嗣国(甲方)与高安城投(乙方)、奥其斯公司(丙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为支持奥其斯公司的发展,高安城投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共同设立了奥其斯合伙,拟投资于丙方。甲方对乙方作出以下承诺:1.奥其斯公司原借款8000万元及本次出资额1.2亿元均在本次基金发行并到账奥其斯后的半个月内返还给乙方。2.甲方必须无条件回购乙方所持奥其斯合伙所持有的全部股份。3.甲方承诺以其个人在奥其斯公司所持有的8000万股(价值4.8亿元)作为质押,为高安城投提供担保,截止2021年3月7日,如或逾期无法履行回购义务,则由高安城投将8000万股处置变现或将由乙方提交相关部门依法强制处置。4.甲方承诺,根据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约定的溢价率和所规定的时间按时支付溢价款,本基金产生需要支付的溢价款和基金管理费用、成本或其他任何日常有关的费用均由奥其斯公司承担,高安城投不承担本基金产生的任何费用、风险、经营期亏损等。


10.2017年3月6日,高安城投(甲方、受让方)与华金证券(乙方、转让方)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合同编号为:AQSKJYH-FESR-201701,约定: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本合同项下乙方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乙方向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合伙企业肆亿柒仟玖佰万份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之转让价款总额为肆亿柒仟玖佰万元整。甲方应于实缴出资划入标的公司接收出资的账户之日起满3年之日,甲方可以选择全部受让或部分受让乙方实缴出资所对应的合伙份额;如选择部分受让,则在满3年之日前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20%。第4年每季度末之前支付份额转让价款的20%。满4年累计受让比例为该合伙份额的100%,则全部回购。甲方向乙方受让对应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价款的具体金额以附件一的约定为准。针对本合同项下甲方负有的全部转让价款及溢价款支付义务,甲方同意由奥其斯公司为该笔债务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乙方与奥其斯公司签署的编号为AQSKJYH-FRBZ-201701的《法人保证合同》为准,甲方同意罗嗣国个人为该笔债务偿付义务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乙方与罗嗣国签署的编号为AQSKJYH-ZRRBZ-201701的《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准。


11.2017年3月7日,奥其斯合伙向奥其斯公司转账支付股份认购款6亿元,以参与奥其斯定向股票发行的方式,以每股6元认购奥其斯公司定向份额发行股份1亿股,占奥其斯公司发行股份完成后总股本的23.78%。


12.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3日,高安城投根据《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的约定,按季度向华金融汇9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兴业银行托管账户支付溢价款,合计32864722.22元。其中,2017年第2、3季度的款项实际为奥其斯公司支付,2017年第4季度、2018年第1季度的款项实际由高安城投支付。


13.2018年10月16日,华金证券向高安城投出具《告知函》,编号为:201810-1。内容为:鉴于我司与江西银行签订一份《华金融汇84号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江西银行委托我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奥其斯合伙基金合伙项目,投资金额为4.79亿元。2017年2月23日,我司与贵司以及激石伟业签订一份《合伙协议》,成立了奥其斯合伙,我司的出资额为肆亿柒仟玖佰万元整,该笔出资款为江西银行委托我司进行定向投资的专款。2017年3月6日,我司与贵司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约定贵司受让我司持有的奥其斯合伙的全部合伙份额。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当支付转让价款及溢价款,转让价款为肆亿柒仟玖佰万元整,溢价款为贵司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核算,核算日之后的2个工作日支付。截止至2018年9月21日(不含)贵司共计欠付溢价款15913444.44元。鉴于贵司未履行《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约定份额的支付溢价款之义务,江西银行作为我司的委托人、投资人、实际上的企业权利主体,为维持其自身合法权益,其将通过划扣贵司在江西银行的存款15913444.4合伙4元,冲抵贵司拖欠支付的溢价款。转让


14.2018年12月21日,江西银行宜春高安支行营业部向高安城投出具《客户资金扣划通知书》,从高安城投账户直接扣划逾期利息24873751.49元。


15.高安城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高安城投与华金证券、激石伟业于2017年2月23日签订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金证券、激石伟业承担。一审法院对高安城投提出的确认案涉《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6. 高安城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有限民法院(2019)赣民初47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奥其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无效。


裁判要点


一、相关刑事判决已查明各方当事人是基于为促成奥其斯公司向江西银行融资目的而签订案涉《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二、一方面,华金证券签订《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成为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的优先级合伙人;另一方面,华金证券又将与高安城投签订《合伙企业份额受让合同》并明确转让溢价款的支付方式及金额,作为履行约定案涉款项出资义务及《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是否终止的前提。这说明华金证券签订案涉《合伙协议》《补充协议》时真正意思表示并非设立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合伙收益、承担合伙风险。而是将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高安城投,并约定三年内以所谓溢价率的名义按季度收取固定回报。


法律分析


一、《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的规定同上)。


二、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可见,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即便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案涉《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本案中,双方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同时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并收取固定溢价款形式变相实现还本付息的借贷目的。故借贷目的才是隐藏在背溢价后的真实意图。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伙协议,实质为借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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