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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行政管辖范围(临港开发区)


新片区内土地供应管理和规划实施:


  • 工业、研发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位于临港新片区产业新基地和产业社区内,新增工业仓储类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下、研发中试类项目容积率在3.0以下,可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确定;如工业仓储类项目容积率超过2.0、研发中试类项目容积率超过3.0的,按照控详规划调整简化程序执行。

对范围范围内企业监开展产业绩效评估:


建立临港新片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估标准,根据评估结果划定A(优先发展类)B(鼓励提升类)C(调整转型类)D(监管整治类)四类企业。


支持内容:


  • 鼓励优质产业项范围目提升容积率,增加地下空间

鼓励综合绩效评估为A类、B类的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增加新片区地下空间开发来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支持综合绩管辖效评估为C类的企业在符合产业导向和行业技术需要的情况下,提高容积率行政和增加地下空间;原则上不支持综合绩效评估为D类的企业实施改扩建。


  • 简化产业用地规临港划调整程序

工业仓储类项目容积率在2.0以下、研发中试类项目容积率在3.0以下的项目,如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和控规要求的,可以根据工业工艺和实际需求,由临港新片区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筑方案论证,开发区按照“先调后办”的原则,调整相关临港规划图则并纳入市局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 降低优质产业用地扩建成本

鼓励存量优质企业增容扩产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综合绩效评估结合企业经营自持情况给予地价优惠政策。


  • 对于综合绩效评估为A类的企业,其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土地价款收取比例为0。
  • 对于综合绩效评估为B类的企业,其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由企业自持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土地价款收取比例为0。
  • 对于综合绩效评估为C类的企业,其提高容积率或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主体建筑的配套设施的新增建筑面积由企业自持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收取其应缴土地价)款的50%。

《支持临港新片区园区平台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适用对象:


指导意见中所指园区平台为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承担各类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企业。


支持内容:


新增土地开发区获取


  • 园区平台获取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可采用“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供应。
  • 可根据产业全生命周期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有条件续期方式,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可按初始合同约定的价格自动续期。
  • 推行“先租后让”试点。

存量土地收购


  • 鼓励园区平台收购企业节余工业用地或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通用类研发物业。
  • 经认定为A类的园区平台,可在临港新片区内跨园区管理范围收购土地。

降低园区平台用地成本


  • 新增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给园区平台的,标准厂房类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相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管辖70%,通用类研发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相同地段产业项目类研发用地基准地价的70%。
  • 园区平台收购节余工业用地或经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实需退出的工业用地,土地收购价格可参考上一年度区域内的产业项目类工业或研发用地平均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
  • 园区平台收购存量用地后用途需发生调整,根据双评估方法确定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可按照分期方式补缴。

创新用地政策


  • 对于临港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需退出的工业用地,新片区鼓励园区平台以“以房换地”形式进行收购,或与土地储备中心协作,以“收储再出让的以房换地”,园区平台收购或通过获取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原土地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建设完成后将其中的部分物业转让或出租给新原土地权利人。
  • 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股权收购方式,以园区平台为主导成立新的园区平台,行政对原有项目进行后续的开发建片区设。
  • 园区平台可在与原土地权利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异地等价置换”的方片区式新片区,由园区平台收购原土地权利人的工业用地,并在园区平台所经营管理的其他区域物业中,转让或出租给被收购方等价的物业,进行等价置换。

鼓励(土地混合利用


资料: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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