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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查询不一致(商标地址一定要变更吗)




一、申请的商标已被注册,或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一定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吗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的情况,否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而商标在取名和设计logo设计时,刻意的模仿其他品牌,想要盗用品牌的知名度变更,那更有可能被审查官认定为是近似的商标。


新申请的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




二、申请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


这点相信大家也不陌生,日前国知局就点名几例恶意抢注奥商标运冠军姓名为商标的案件,并发文强调严肃审查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网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外观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权力相冲吗突。因此,一些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而注册的商标,国知局审查员在审查时会重点关照,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都会被商标局驳回。




三、商标查询存在“盲期”


商标查询“盲期”也称为商标查询空白期,即从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到商标局录入电脑的这段时间,商标信息是处于未知的状态,无法被检索到。所以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可能有一大批和你申请同样的商标早已经进入了盲查期,而你却无从得知。而最终能被录入系统的只能是申请时间最早的那个商标,其余的都将无法通过实质审查。




四、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法》第十一条,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不一致、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可地址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则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商标显著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地址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定要。


若新申请商标字不一致数较少、使用简单线商标条或几何图形等,商标局的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也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申请的商标含禁用内容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变更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查询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查询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定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六、审查员的主观因素

一定

由于不同审核员的知识面、工作经验网、个人认知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难免会出现相同的名字不同的类别,就有不同审核结果的情况。特别是图形商标按元素来审核近似,个人主观因素相对较强,判断的差异性更大。所以商标审核不可避免会存在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可能同一商标也会出现不同的审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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