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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员工个人所税得税起征点(偶然所得税起征点)


对于企业直接招录临时用工人员,有的时候可能没多长时间满一个月就离开,甚至没做几天都有离开所得税的可能,一般情况下,劳务人员可以按照劳务费找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而开这种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发票,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收的。同时,建筑企业也可起征点以直接持该劳务人员身份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500元以下劳务费发票,因为每天的额度500元以下不会涉及到税收。所以,对于劳务人员数量有时会很多,可以由企业组织分批偶然去做,企业财务自己就可以来做,不可能让这么多人都跑税务机关,而且现在一般办税大厅都有自助开票机,可以很方便各种不同类型人使用。所以象这样临时招聘的也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毕竟待的时间很短,那企业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可以直接用其身份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而不需要所有支付给劳务费的人必须要到起征点场。


如果企业支付临时用工得税劳务费用的时候,如果没能取得发票,是否会带来涉税风险呢?或者说,是否必须取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偶然所提到的,对于支付给个人的零星支出,如果单临时次没有超过300~500,月累计没有超过5000~2万的也可以不开票,一般劳务人一个月收入2万可能很少,这种情况下,当然不用开票,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不开发票也是可以的,所以,这里企业去办代开发票也不用交税,不开发票也没事儿,不开发票的时候需要保留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本人一个收条,企业临时雇佣其干什么样的事情的证明等,凭这些纸质证明就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的依据,当然每天还是不能超过500。


对所税于直接招录用工个人取得所得涉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方面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公告所提到的,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个人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是当企业员工招用劳务人员,在给予其支付劳务费工资的时候,可以去税所得税务机关代开员工每天不超过500块钱的发票,不开发票也是可以的,对于长期使用劳务人员月累计不超过2万不开发票也可以,当然临时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需要进行全额全额申报,个人直接拿工资表就可以了。当然,根据有关规定,考虑到这里支付用工工资方式并不没有限所税制只能转帐得税方式支付,还可以使用现金支付,只要在合理额度范围条件以内,企业列支成本费用方面完全可以达到最有利的筹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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