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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账户(资金账户11万图)


洗钱,就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走私犯罪11万图等犯罪所得,通过隐瞒、存入金融机构等方式,将非法收入合法化,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呢?详情请看下文。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11万图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账户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资金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账户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成立洗钱罪的其实对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并没有规定,资金因为洗钱罪属于行为犯,通常实施了相应的洗钱行为,那么就可以以本罪论处。当然,成立洗钱罪的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上游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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