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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生物医药基地开户行(中国银行生物医药基金)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0-02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572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了1,6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163,000.00万元,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1,580万元(承销费和保荐费含税总额为1,630万元,减除前期已支付的50万元保荐费)后的募集资金合计161,42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年3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前期已支付的50万元保荐费,以及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合计484.30万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0,935.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0CDA50024)。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康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0年4月2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帐户(130716117618)截至2020年4月2日产生利息13.45万。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乙方)、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716117618,截至2020年03月11日,专户余额为1,614,2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KH系列生物新药产业化建设项目、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国际III期临床试验及注册上市项目、康弘国际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济生堂技改配套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志刚、吴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失效。


(二)公司(甲方)与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丙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266400750,截至2020年4月2日,专户余额为421,019,639.23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国际III期临床试验及注册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乙方为甲方全资子公司,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乙双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志刚、吴佳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并依法销户或丁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1年12月31日)失效。


(三)公司(甲方)与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行(丙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1300000768960,截至2020年4月2日,专户余额为/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KH系列生物新药产业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成都银行授权管理的要求,由丙方签署本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该账户不开通通兑业务,不开通透支业务,不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功能,不办理现金支取、支票倒提等类似业务。


(四)公司(甲方)与北京康弘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丙方)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716509058,截至2020年4月2日,专户余额为964,212,183.47 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康弘国际生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0CDA50024)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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