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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抵扣的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时间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核定扣除



自2012年7月1日起,发票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增值税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都按核定规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


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货物销售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单价)/(1 扣除率)*扣除率


2.成本法:


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 扣除率)*扣除率


3.参照法:


新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税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


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 9%)*9%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抵扣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 9%)*9%




二、关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1.两个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适用条件:


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时间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计提-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进转出)




适用加计扣除抵减政策的设立时间: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专用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占比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4)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三、保险服务进项税额的抵扣:

1.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2.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的额中抵扣。




四、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1.2016年5月1日-2019年3月3进项1日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 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2.自2019年4月1日起: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一次性抵扣。


在此之前购进不动产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而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业进项税额抵扣的特殊规定

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发包方可凭实绩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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