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自然人转股的一个趣味实务问题

一、一个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自然人甲持有40%股权,自然人乙持有35%股权,自然人丙持有25%股权,注册资本均已实缴。甲、乙、丙没有血缘关系,任何两个人也不存在夫妻关系。2022年5月31日,A公司净资产额(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A公司账面没有房产、土地、长期股权投资及无形资产。

2022年6月,甲乙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鉴于甲在公司运营中发挥的特殊作用,拟对A公司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股权比例为:甲占60%,乙占20%,丙占20%。

如何操作可以达到调整目标?不考虑交易过程发生的印花税及各项费用。

二、方案一——股权转让

具体操作方法是:乙将持有A公司15%的股权转让给甲,丙将持有A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甲。三方协商按0元转让,并据此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7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的规定,A公司当前每股净资产10元,乙和丙将持有A公司的部分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甲,不属于67号公告可以低价转让的情形,税务机关通常会按每股10元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

乙转让15%的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15%×(10-1)×20%

=27万元

丙转让5%的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5%×(10-1)×20%

=9万元

甲取得上述20%的股权成本是0,未来甲再对外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时,大概率会缴纳更多的税款。

三、方案二——各股东非同比例增资

甲乙丙经过充分论证,认为方案一的缺点太多,不予考虑。三方协商后,计划通过非同比例增资的形式达到股权比例调整的效果。

1、非同比例增资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股东非同比例增资,是否意味着持股比例减少的个人股东发生了实质性的股权转让,从而要按照67号公告所规定的“其他股权转移行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确实有个别税务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要求个人股东纳税的情形。但从征税原理分析,在投资人对公司的增资行为中,并没有导致原股东持股的绝对数量发生变化(只是持股比例的相对数发生变化),也就是没有发生股权的转移行为。

因此,增资行为不应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实务中常见的一些现实也能证明上述观点。如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每次对外定向增发,持有限售股或原始股的个人股东,其持股比例都会相应减少,但这类个人股东并不会在该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同比例增资的计算

假设甲、乙、丙分别对A公司增资X、Y、Z,则只需把下面的三元一次方程解出,就能知道各自的增资金额。

(40 X)÷(100 X Y Z)=60%

(35 Y)÷(100 X Y Z)=20%

(25 Z)÷(100 X Y Z)=20%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尝试解一下,10分钟内如果解不出来,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查阅同名文章获取答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