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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适用第三方善意取得么(第三方善意取得赃物如何处理)




妻子将40余万积蓄打赏女主播 丈夫怒告妻子、女主播及平台公司;


丈夫打赏女主播百万,妻子自杀欲跳河;


丈夫在抖音上打赏35万元,妻子能要求女主播返还;


丈夫打赏网红女主播77.8万,妻子起诉要求返还;


未成年都开始给主播打赏了;


……


这类新闻屡见不鲜,打赏、刷礼物需谨慎,千万不要“线上刷得爽,线下悔青肠”。这会发生很多不快与问题,那么,已经打赏、刷礼物了,还能要回吗?



让我们用实例来分析问题。


一、 打赏、刷礼物的性质


二、 配偶能否撤销打赏、刷礼物


三、 未成年人能否撤销打赏、刷礼物


一、 打赏、刷礼物的性质


【结论先析】法律上,打赏、刷礼物属于赠与行为或网络服务行为。


为何是两种说法,因为在法院实务审判中,既有认定赠与的,也有认定网络服务的。如果问我个人观点,个人更倾向于赠与。偷偷告诉你,定性不同但结论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 配偶能否撤销打赏、刷礼物


有两种观点,


其一,可以要回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另一方处分需要就经过另一方同意,否则,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打赏、礼物数额往往超过夫妻一方单方出份数额。此外,很多直播打赏、刷礼物属于配偶一方与主播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风序良俗。




其二,不能要回。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主播在接受打赏、刷礼物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主播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主播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配偶另一方不得以配偶未经其同意来要回打赏、礼物。




其三,司法实践倾向——不支持要回打赏。




支持要回的案例,(2020)辽0102民初17658号


法院认为,


赵峰琳在其与赵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左美玲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即向左美玲赠与现金、微信转账、直播平台打赏提成,为其购买手机靓号、奢侈品,支付机票及酒店住宿费用,并为其购买房产提供大额现金、支付中介费及房产装修定金等,前述款项的处置未征得赵玮的同意,该赠与行为侵害了赵玮的共同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左美玲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其中,赵峰琳通过“映客”平台为左美玲“打赏”金额共计1997742元,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该“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赵玮作为赵峰琳的妻子,有权要求接受“打赏”方左美玲返还财产。“打赏”费用中,平台收取的40%系赵峰琳与直播平台的合同行为,不应由左美玲返还;左美玲提成60%即1198645.20元,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支持不能要回的案例,裁判文书网(2019)沪0107民初6417号、(2020)浙01民终3982号、(2021)沪0110民初13076号、(2021)鲁0481民初701号、(2021)闽0206民初2847号、广州中院微信公众号:俞某某诉广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中国法院网《丈夫在抖音上打赏巨款 妻子可否索回》等;


法院认为,


第一,本案中,隋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孙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将抖音币打赏给隋某,亦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该网络服务合同并不存在我国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无效情形,故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隋某返还打赏款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平等的处分权,而孙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隋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孙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隋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王某不得以孙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第三,根据抖音发布的《2019年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抖音软件当前的用户数量已经突破15亿,日活跃用户数量在4亿左右。抖音软件每日活跃主播数量在20万人左右,抖音软件目前每日的充值、消费的金额数以亿计,如果判决支持主播直接向已经消费完毕的抖音用户返还其从抖音公司处获得的报酬,这将会给所有已消费的用户一种不正当的指引,所有已婚人士均能够以配偶不知情为由要求主播返还报酬,这将造成极大的不公正,还会对网络直播这一行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综上,笔者认为女主播隋某无需退还孙某打赏款项。




我的一些结论与总结,


其一,对于打赏、刷礼物,能够要回属于例外,要不回属于常态;


其二,打赏、礼物一经发出,基本不能要回,配偶以其侵犯配偶财产权索要也是不太会被支持的;


老婆/老公不同意,真的不是免死金牌。


其三,要回的特殊条件,


1、 配偶一方与主播在婚内通奸,即有其他明显有违风序良俗的行为由其产生;


2、 打赏、礼物数额特别巨大。


案例中大几十万的打赏赠与还有其他额外线下赠与,而非一般几万或十几万的赠与;


3、 审判法院非发达地区。


笔者注意到北上广深地区都不支持返还,例外的案例、及新闻报道大都集中发生在北方非发达地区。




三、 未成年人能否撤销打赏、刷礼物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类似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未成年人“打赏”支出法院应支持返还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支出款项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


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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