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虚开的原因和类型
对广东省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库)进行了检索,检索的时间范围为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25日,以“建筑”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有515家:
目前,建筑企业“虚开”主要分为两大类型:
一是对外虚开发票风险。包括为获取地方政府考核奖励、税收返还,为虚增收入而虚开发票,为满足下游房地产企业多抵进项、增大成本的需要虚开发票等情况。
二是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建安企业总成本中, 人工成本占据20%~30%,材料成本占据 60%,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如果供应商未按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容易产生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此外,在虚列成本、虚抵进项的诱惑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02
一起典型案例
涉案单位江苏A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等7家公司均为民营企业,经营建筑工程相关业务。许某等7人分别是以上7家公司负责人,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至5月2日被取保候审。
2011年至2015年,陈某在经营昆山B置地有限公司、昆山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山市D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及以上3家公司另案处理)期间,在开发“某花园”等房地产项目过程中,为虚增建筑成本,偷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无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6-11%开票费的方式,要求A公司等7家工程承揽企业为其虚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共计3亿余元。应陈某要求,为顺利完成房地产工程建设、方便结算工程款,A公司等7家企业先后在承建“某花园”等房地产工程过程中为陈某虚开发票,使用陈某支付的开票费缴纳全部税款及支付相关费用。许某等7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投案自首,主动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
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2018年4月20日以涉嫌虚开发票罪对A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侦查,5月23日分别向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没有在虚开发票过程中偷逃税款,案发后均积极上缴违法所得、缴纳罚款,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系陈某利用项目发包、资金结算形成的优势地位要求其实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动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对A公司等7家公司及许某等7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陈某及其经营的3家公司以虚开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
03
如何防范?
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一要认识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危害性,切勿心存侥幸弄虚作假: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论金额大小、虚开普通发票份数达到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要上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对于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还要按照征管法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三是建立落实企业内控制度,严格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认证所需的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规定财务、采购、销售等经办人员的审核责任,明确违责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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