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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拨增值税优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土地增值税减免)

国网英大(600517.SH) 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国网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英大碳资产”)存量碳中和服务业务,包括存量碳资产及相关的负债、人员,整体划转至公司名下。


《国网英大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12-04]详细披露如下: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11月30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1年12月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11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本次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英大碳资产向公司划转碳中和服务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服务碳中和的能力和水平,公司将全资子公司国网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大碳资产”)存量碳中和服务业务,包括存量碳资产及相关的负债、人员,整体划转至公司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一)划转各方基本情况


1.划出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网英大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C区416室


法定代表人:车雪梅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从事碳资产开发经营管理业务、开展节能减排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末,英大碳资产总资产31,646.90万元,净资产24,944.67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32.79万元,净利润440.99万元。


2.划入方基本情况


划入方为公司。


(二)本次划转方案基本情况


1.资产负债划转


按照英大碳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将相关业务划转至公司名下,划转基准日为2021年1月1日。划转资产负债明细如下:


(1)存量碳资产(CCER),账面价值为23,943.36万元,用于碳中和服务及支持全国碳市场履约。


(2)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37万元,属于与划转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


(3)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为3,805.42万元,为开展相关业务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划转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资产相关损益由划入方承担。


2.人员划转


将英大碳资产从事相关业务的员工转入公司。


3.划转涉及的税务安排


本次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以税务部门的认定为准。


4.其他情况说明


划转标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本次划转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划转有利于公司服务国家“双碳”战略,拓展电网产业链上下游碳中和业务,统筹支持全国碳市场履约建设,有利于英大碳资产拓展碳管理、碳认证等新兴碳服务业务。


本次划转是将全资子公司英大碳资产的部分业务划转至公司,不涉及合并报表范围变化,“金融 制造”双主业未发生变化,没有新增资产及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经营状况无实质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日




适用相关条款:


所得税: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免交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英大碳资产”系“国网英大”的全资子公司,符合上述税务规定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适用重组特殊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次划转事项标的包括:存量碳中和服务业务,包括存量碳资产及相关的负债、人员。符合上述增值税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那涉及资产的项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呢?个人认为双方还是应该开具不征税发票的,以备后续可能在发生的报废或再转让等事项。




其他税种


2、土地增值税:如涉及土地房产项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如涉及产权变更项目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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