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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201636号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全文及附件有吗)

比亚迪作为国内最早研发制造电动车的厂商之一,在电池及电机方面积累了雄厚的研发制造经验。因此,相对于市场上的其他车型,比亚迪的电动车也更受消费者青睐,反应在销量层面,比亚迪的新能源乘用车,销量也常年位于国产品牌榜首。







一、财政补助资金13亿到账,助力比亚迪财务健康

近日,比亚迪对外发布公告称,根据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下达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清算资金的通知》,公司控股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转支付的,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计人民币13.42亿元。


收到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款将提升公司现金流水平,有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周转,降低财务费用及公司资产负债率。







二、补贴虽好,正确使用和税收筹划才能创造最大价值

除了比亚迪,其实很多企业每年都要从政府那里获取一笔丰厚的奖励资金,资金的种类和用途也各不相同,有的是财税优惠类,有的是政府奖励类,还有的是专款专用类…


那么这些五花八门的“红包”应该怎么花才是最省税的呢?我们可以做一下简单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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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收政策


A.企业所得税政策


1、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第六年应计人当年应税收入总额,用于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其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增值税政策


1、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文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与增值税销售行为无关的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文也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2、财政补贴收入用于支出,如果相关进项税额用于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可以抵扣。







三、一些常见的省税秘籍,财务有必要了解一下

A.支出用于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改为应税收入,这样不仅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1、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的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B.支出用于支付残疾人工资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支出用于残疾人工资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改为应税收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C.支出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支付用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如果未用于财税〔2016〕36号)二十七条规定的抵扣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包括:


1、未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未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未用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未用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D.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容易将财政补贴收入与免税收入混淆,加之对政策不熟悉、人员换岗交接以及不征税收入调整期(60个月)较长、容易遗忘等原因,未及时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和未使用不征税收入进行后续纳税调整,而被税务机关查处。因此,对将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企业,建议如下: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征税收入应作为纳税调减处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含费用和资产的折旧、摊销),作纳税调增处理。如果支出涉及以后年度的,应建立专门不征税收入与支出台账,便于提醒财务人员在支出发生年度进行纳税调整;


3、税务岗位人员换岗时,应将不征税收入及其支出台账列入工作移交范围;


4、不征税收入未用于支出的,比如冲减关联企业间往来款项的,应在取得收入的第六年计人当年应税收入总额。


E.财政补贴收入核算方式对大企业关联交易的影响


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特定情况下,财政补贴收入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还是作为应税收入核算会对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计算产生影响,从而对税务机关检查企业下列关联交易事项产生重要影响: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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