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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22年17号公告)


一、基金募集成立环节的印花税:契约型基金优于合伙制、公司制基金


二、基金从项目退出的所得税和增值税


1、基金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契约型基金形式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


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与纳税主体,因此对于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契约型私募基金本身不存在纳税义务,原则上由投资人就分配的基金收益自行申报纳税。


但是,契约型基金不能商事确权时,若股权类基金采用契约型基金形式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所投项目只能登记在基金管理人名下,即所投项目的股东公示显示为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从该所投项目退出时获取的投资收益,由于工商登记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所在税务机关有可能从形式上判断该基金管理人系项目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若管理人当年未将该收益及时分配,或是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未依法申报纳税,管理人将会产生额外税负或税收风险(基金管理人若为公司制,按25%缴纳所得税)。


即使契约型基金能够确权,鉴于其确权形式为“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若税务机关不以实质进行判断,仍然有可能将基金管理人判断为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人。关于这一点,可以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三条第二款,“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2、基金投资收益的增值税:契约型基金的税率低于合伙制、公司制基金


虽然基金在股权投资环节不产生增值税,但所投项目上市后,基金在处置股票环节应缴纳增值税。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若处置限售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若契约型基金处置限售股,应按《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基金分配环节: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


对于个人投资者,根据财税〔2019〕8号文件,合伙制创投基金可备案选择按单一基金核算或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从而决定自然人LP按20%税率计税还是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相比之下,契约型基金20%的税率则简单许多,无论是创投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自动适用20%税率。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许多文章关于契约型基金个人投资者无需缴纳所得税的观点是存在误区的,笔者认为:


1、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列举基金收益所得,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国税函[2005]424号文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受托人支付给个人的资金信托业务收益,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受托人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税务部门“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针对的是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并非股权类基金,所以不能以偏概全认为所有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均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若契约型股权类基金通过深圳试点方式商事登记且从被投资企业获得投资收益后,基金管理人不管其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为避免其承担该投资收益的纳税义务,必然需要向税务部门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在当年将投资收益进行分配,从而便于税务部门征缴投资人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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