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就不能抵扣)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那么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



两个标准,一是该行为是否增值,二是该行为对内还是对外:


1、如果经济行为导致增值,则属于视同销售。例如,生产的产品和委托加工的产品无论对内的消费、职工福利、用于非应税,还是对外的分配、捐赠、投资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应当计算销项税。


2、如果经济行为没有发生增值,则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对内行为,还是对外行为。如果是对企业内部的,那么就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是对企业外部的,则属于视同销售。购进的材料没有发生增值,那么将其用于消费、职工福利、非应税等针对企业内部方面,则属于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形;如果将购进的材料,用于针对企业外部的分配、捐赠、投资等方面,则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两个规定: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税(2016)36号文件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本规定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说了那么多,估计很多会计人员在实践工作中套用规定的时候,依然分不清是不得抵扣还是视同销售?



购买的月饼赠送客户,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购买的月饼发给职工是视同销售还是不得抵扣?


除了买进来用到内部的不得抵扣外,其余的都是视同销售。


所以,购买的月饼用于赠送客户,从外部来到外部去,视同销售


购买的月饼发给职工,从外部来到内部去,不得抵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