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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声明(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为一个自然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30年12月31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年。在此期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3个公历年后年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资金进行投资。


3、本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于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5、募集规模上限:本基金不设置拟募集规模上限。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一次完成,但若开户无效,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8、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9、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未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到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本公司同时开通网上开户功能,详细情况请登录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查询。


11、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应在T 2日到基金销售机构查询受理情况,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到基金销售机构打印交易确认书。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国寿安保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以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销售,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9-258-258)咨询购买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保收益,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定投资策略带来的风险、锁定持有期的风险、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能与预设的下滑曲线出现差异的风险和其他风险。与投资组合管理直接相关的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可以使用数量化指标加以度量及控制,而操作风险可以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加以管理。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目标日期到达之前,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份额后需至少持有三年方可赎回,即在三年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将面临基金投资的特有风险:基金公司经营管理风险、基金运作风险以及基金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本基金虽然有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但无法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不同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基金,本基金将间接承担所投资基金净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基金的持仓可能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某一证券发行人,从而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本基金为养老目标基金,致力于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财需求,但养老目标基金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非保本产品,存在投资者承担亏损的可能性。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本基金持有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估值须待持有的公开募集证券基金净值披露后方可进行,因此本基金的估值和净值披露时间较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为晚。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将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等销售费用。但如果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申购非自身管理的基金的,将会承担本基金以及本基金所投资或持有基金份额的相关费用,本基金对上述费用的支付将对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本基金投资流动受限基金将面临所投资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可能在本基金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无法卖出所持有的流通受限基金,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于QDII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QDII基金所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商品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商品基金可能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资商品期货合约的风险、盯市风险等商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香港互认基金,因此将间接承担香港互认基金可能面临的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法律和政府管制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及税务风险等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这类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反之则风险高。


本基金投资的基金可能因为遭遇巨额赎回而面临投资组合较大调整,导致所投资基金的净值出现较大波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净值。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此本基金面临3年后清算的风险。


17、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办法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资产的6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投资策略,随着所设定目标日期的临近,将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权益类资产中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类是过去最近4个季度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60%以上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合规管理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9-258-258),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简称:国寿安保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发起式(FOF),基金代码:013510)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目标日期(即2030年12月31日)的期间,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三年。在此期间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3个公历年后年度对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为最短持有期限。


自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国寿安保安臻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届时本基金不再设置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申购、赎回等业务将按照普通开放式基金规则办理。


对于基金转型日(2031年1月1日)之前已确认的份额,若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距目标日期不满一个最短持有期,则自目标日期之日起即可赎回,无需锁定一个最短持有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对运作方式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运作方式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下行风险的基础上,力争通过科学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深入的基金品种选择,实现基金资产净值的持续稳健增长。


目标日期到达后,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销售机构和销售地点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联系电话:010-50850723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址: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九)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十)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方式: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认购无效或失败,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或失败的款项退回。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的,每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认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金额的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认购费


本基金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非养老金客户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认购费为500元/笔。


除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用户外,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和前端收费模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M为认购金额。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认购本基金,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认购费由基金份额认购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的,需按单一基金交易账户认购期累计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4)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1 0.60%) = 9,940.36元


认购费用 =10,000-9,940.36 = 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 3)/1.00 = 9,943.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3元,则其可得到9,943.36份的认购份额。。


5、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公司直销中心及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2、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3、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正反两面签字复印件(开户证件类型将以最新监管要求为准)。


(2) 指定银行账户的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借记卡原件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 投资者欲开立中登账户,需提供本人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及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席位号。


(4) 填写合格并且留有申请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提示函》、《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业务表单。


(5) 普通投资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若您欲转为专业投资者,可填写《专业/普通投资者转化申请书》及《投资知识问卷》,我司将会根据您的填写情况进行审核。


(6) 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1)广发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广发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955088005271780209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6100004677


2)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020000031923914682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2100000030


3)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复兴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650005918888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105100008038


4)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银行账号:110060872018800000268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1100000371


5)兴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兴业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银行账号:321500100100088115


人行支付系统行号:309100001508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6、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投资者未足额划来认购资金;


4)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 2 日后(包括T 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 2 日后(包括T 2 日,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情况,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3)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1、受理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期间全天24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工作日17:00之后以及法定节假日的认购申请,视为下一工作日提交的认购申请。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参阅并了解《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等规则;


(2)尚未开通基金网上直销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https://e.gsfunds.com.cn/etrading/)、“国寿安保基金”手机APP或者“国寿安保基金”微信服务号,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网上直销交易账户开户,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4)网上开户、认购、支付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3、认购申请当日截止时间为17:00,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的申请将按失败处理。


(三)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本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普通法人企业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普通机构


1)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4)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8)填妥并签章的《机构预留印鉴》。


9)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10)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风险提示函》、《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收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传真交易协议书》。(《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及《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11)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金融产品类


1)管理人负责开户


A)根据产品管理人的机构类型,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B)加盖管理人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D)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F)填妥并签章的《机构预留印鉴》。


G)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托管协议的首末页及向证监会报备的书面文件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H)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复印件(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及投资者开户券商营业部的席位号(需开立中登账户时提供)。


I)填妥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风险提示函》、《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自然人客户收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传真交易协议书》。(《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产品)》及《传真交易协议书》如需回寄,请提供一式两份)。


J)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托管人负责开立,除以上材料外需补充:


A)托管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最新年检过的副本)或民政部门等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B)托管人出具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如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则须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C)托管人出具的《预留印鉴》。


D)托管人出具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E)托管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3)社保组合开户资料


在上述托管类资产开户资料基础上,还需提供: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函复印件;或社保理事会分别与托管人、投管人分别签署的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首末页(加盖托管人或投管人公章)


4)其他机构(合格境外机构开户QFII),应提供监管机构颁发的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QFII 机构提供的授权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由 QFII 机构的负责人签名确认;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托管机构QFII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1)认购资金的划拨


通过开户预留账户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2)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当日申请无效。


5、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2)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 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 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4)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注明用途;


2)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存放在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认购资金的利息结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五、 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1、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发售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电话:010-50850723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9-258-258


公司网址:www.gsfunds.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三)销售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有关内容同基金管理人。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李骏


联系人:隋斌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四)登记机构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电话:010-50850950


传真:010-50850966


联系人:干晓树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 - 23238888


传真:021 - 23238800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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