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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最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


为明确毕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政府安排,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代拟了《毕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划分规定》)。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文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划分规定》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一)微信留言


关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wbj0857。


(二)网站留言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bijie.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三)电子邮件


hbjjfk@126.com


(四)书面意见


电话:0857-8237914;传真:0857-8237914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毕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0日


毕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毕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9〕3号)、《中共毕节市委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毕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毕党发〔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并按照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委、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工委)承担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实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问责力度。


(三)贯彻落实《贵州省加强环保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建立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生态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五)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管辖行政区域内承担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执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制度措施,加强所辖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联防联控、监测预警、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等制度,统筹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保持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


(三)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自然生态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三线一单”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四)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推动低碳、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新能源、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支持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严格环境准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信息共享机制,避免落后产能落户建设,依法取缔、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


(五)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的政府投入,统筹推动城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农村环境治理,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六)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生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向同级党委汇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七)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力度,对生态环境保护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实施严肃问责。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信访投诉的调查处理,配合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等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抓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


(四)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属地责任,配合和落实问题整改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党委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九条 组织部门工作责任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将生态环境保护履职情况、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干部评先选优、奖励、调整任用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暂行办法》


(三)指导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相关生态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条宣传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将生态文明思想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发布生态环保公益广告,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全社会大力弘扬生态文化、生态道德。


(二)指导和监督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生态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协调推进生态及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二)科学核定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承担相关生态保护职能机构责任及人员编制。



第四章 市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生态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一)在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配合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市生态环境规划、计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督促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将结果报请市人民政府实施奖惩。


(二)牵头统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筹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弃化学品、机动车尾气排放、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贯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协助主管部门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加强排污口设置管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三)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配合战略环评、政策环评、区域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按规定承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监督实施环保设施“三同时”、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指导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承担社会环境监测和运营维护机构管理。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统一管理和指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力量,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企业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修复工作。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配合省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较大和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环境保护税征收和预算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实施和监督工作。


(九)协调、配合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建立健全迎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协调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



第十三条 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工作责任


——发展和改革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


(二)牵头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做好产业准入把关,避免落后产能落户建设。


(三)牵头编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四)牵头长江经济带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综合协调长江大保护环境综合治理、构筑长江经济带上游生态屏障攻坚等任务落实。


(五)负责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水务、住建等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六)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草原、林地、水、湿地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国家和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负责建立健全最严格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勘界定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空间的统一保护与修复。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规划,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按规定执行矿业权总量控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牵头拟订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城市(县城)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作责任


(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牵头落实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负责工业行业(除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管理,督促工业企业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指导工业、信息化和大数据产业绿色发展,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


(三)组织拟订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布局,指导推进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和工业园区发展,协调解决工业园区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导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经济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避免盲目引进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


(四)推动工业领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共享及互联互通,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信息化发展和大数据融合应用。


——能源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监管能源行业环境保护规划计划、重大项目和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管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情况。


(二)负责煤炭(含煤层气、煤化工及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及煤炭洗选加工)、电力(含火电、水电、气电、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督促能源行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升级改造。


(三)监督供电企业对因环境违法被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淘汰、关停决定的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


(四)参与拟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气候变化等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使用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二)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城市综合管理,行使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烧烟花爆竹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拆除等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行政处罚职责。


(三)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督促传统村落保护建设工作。


(四)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等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对向城区河道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重点管制。


——农业农村部门工作责任


(一)统筹农业发展、优化产业升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四)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和管理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五)制定并实施畜牧水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屠宰行业污染治理。


(六)负责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落实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水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二)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污水处理管网和设施与城市规划衔接,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城市和乡镇(集镇)生活污水处理、中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监督城乡(集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化运营。做好黑臭水体整治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县城及千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负责千人以下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


(四)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承担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六)配合市水文水资源局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


——林业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迹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是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城乡造林绿化,负责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公园建设,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三)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的财政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和保护领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码头、船舶及交通干线生态修复和污染治理。


(二)负责营运老旧车淘汰、M站建设运维、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防治,指导、督查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联合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防止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运输车辆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商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新业态流通领域物流配送节能降耗,指导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减轻环境负荷。


(二)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对旧货流通行业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进出口异常情况对市内产业损害调查,避免不适宜引进的废弃物从境外输入污染环境。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散装水泥流通、汽车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油库油站、气站、各类简易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大型超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指导经济开发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和利用外资、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避免盲目引进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查处取缔无需许可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二)依法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受理企业申请和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和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及产品质量的监督;对申报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严格把关。


(四)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联合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执法检查。


(五)负责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管。


(六)对用于环境监测的计量器具依法组织开展计量检定。


(七)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对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等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防止挥发性有机溶剂等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


——教育部门工作责任


(一)组织指导中学、小学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推动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科技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科技创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二)指导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指导高新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高新区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指导高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避免盲目引进不符合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侦办和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


(三)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联合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路查。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民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引导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综合协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及时审查修改相关草案。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环境保护纠纷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济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环境税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


(二)争取和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机制。


(四)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工作责任


(一)会同纪委监委、组织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二)负责推进生态文明人才队伍建设。


——文体广电旅游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噪音管理。


(二)落实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依法依规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及研究结果,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审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审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三)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所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执法检查,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三)加快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四)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统计部门工作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统计监测体系,研究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统计制度。


(三)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第五章 纪委监委工作责任



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以及审计移送事项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部分中央、省在毕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一)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法严格管控环境违法企业信贷。


(二)发展绿色金融,探索实践绿色金融新模式。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理财服务,推进绿色金融创新试点。实施绿色信贷,加强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建设,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开展节能环保项目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十五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责任


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工作责任


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配合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做好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提供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气象服务,当气象条件具备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责任


(一)在责任范围内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口物种检验检疫工作。


第十八条 水文水资源部门责任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关部门除按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抓好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各县(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可结合本地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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