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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合伙企业有没有代扣代缴义务?)


这个答复很全面,既有政策依据,又有明确的答案。


提问的人表述不是很规范,先说自己是合伙企业,然后又自称“我公司”,主体矛盾。所幸还能看明白,也就是几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公司分红,因为分红款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是直接作为个人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以不确定该由谁来扣缴个人所得税?被投资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税务机关的回复是明确的,根据国税发〔1994〕89号 第十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也就是说由合伙企业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实仔细想想,这个问题不需要纠结,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名单里,一定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公司支付股息红利的时候,分红款一定是支付给合伙企业的,被投资公司不能也不需要掌握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情况,它不是直接支付人,不具备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能力,所以不是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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