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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方面,重点发展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供应,剩余房源面向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省、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可统一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纳入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方面,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园区职工供应。


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方面,各城市人民政府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方面,重点发展城市应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全社会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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