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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出公司怎么算分红和投资额(退股按照股权比例分红还是实际出资分红)


法院裁判观点认为:这几个公司虽是小王的出资婚前个人财产,但小王在婚后实施经营行为,由该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指的是什么?一般的理解指的就是分红。分红能分多少和公司的利润相关,该利润是指扣除成本、债务等以后的净利还是润。分红是不是等同于净利润呢?也不一定,因为净利润不一定都会拿来分红,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和股东会的决议,确定哪些是要留作第二股东年公司发展的基金,任意公积金之类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约定和股东会的决议,确定是不是每年都分,这些都需要按照公司内部的约定来。


此案案情相对复杂,除了婚前退股的财算产婚后有比例增值外,婚分红后还有增资。增资的部分比较好理解,因为是在婚后增资的,虽然说和原来的股东身份,原来持有的股权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它的取得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婚后的增资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说婚后对公司的投资追加了500万,这500万的出资就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这部分比较好进行分割。


针对婚前股权本身增值的部分,这个案件中做了一个评估,法院也说明了裁判理由:该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了增值,而小王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投入了个人的劳动。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自然增值,是通过人为的劳动取得了该部分的增值。所以对于该部分的增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做了一个评估报告,应该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的增值部分按一比一进行出资分割。


关于增资的分割方式,这个案例中婚后增资了250万,并且实际持股各方同意按股权比例分割。对婚后增资的分割,它的结果不和是对公司花花进行了现金补偿,而是投资额分割了增资的股权的一半给她。案例中增资的比例是23.15%除以2,分割给花花让她也成为公司的股东,对花花来说也只是走完了第一步。成为股东之后,花花持有11.5按照75%的股权,但实际上她和她的前夫又绑在了一个“牢笼”里面,成为了共同合作的伙伴。她作为合作伙伴将来能不能得到相应的收益,能不能转让和拥有的股权,又回到了公司法的体系里,所以说花花只是走完了第一步。第二步更艰难。花花将来是要继续做股东参与经营这个公司,进行分红;还是说退出这个公司,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转让给第三人,又是新的问题。


这个案例中,花花登记的投资股权比例是90%,小王的是10%。公司成立之后是花花担任法定代还是表人,也就是说花花是大股东,并且由她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这种情况在离婚的时候,该如何退出分割呢?这个问题双方的分歧也比怎么较大。女方认为这个公司是自己一手创立的,花了很大的心血,实际男方也没怎么管,当初登记的时候也就是想借用一下他的名额,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将来的风险要稍微大一点,所以就做了两个股东的登记。


婚后股权的分割相对比较简单一点,但也有很多种情况。第一个是直接分割股权。直接分割股权比例拿这个案例来说明,案例中小王是一个公司的高管,并且对外投资了一个公司,持有90%的股权,另外一个股股权东持有10%股东。双方离婚的时候,花花要求分割价值,小王当时也没有明确表态投资额是同意还是不同退出意。


法院最后判决在没有询问另外一个股东的情况下直接分了股权。根据《公司法》的算规定,另外一个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本案中法院未征询另一个股东是否同意花花成为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和退股资合性,人和人之间,股东和股东之间的信任,能不能一起去经营公司等都怎么是很重要的。


即不分股权,股东还是一方个人,确定股权的价值后再折价分给另外一方。一方保留股权,另一方拿折价款。


案例中法院判决:涉案股权系婚后股权,但公司是原告没有提出股权的评估,即没有举证证明要求分割的股权的价值是多少,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材分红料,没有办法进行查明,所以在不能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法院予以了驳回。


在实践按照的过程中,如果客户是原告,要求分对方的股权,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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