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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设银行办理开户(西安建设银行开户行地址查询)


在西安无工作的个人,可以开设公积金账户并缴存公积金,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


1、具有西安市户籍或西安市居住证的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个人;


2、须在西安市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


3、在西安住房公积金中心未设立职工公积金账户的;


4、公积金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单位应缴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全额承担缴存,缴存比例统一设定为20%;


5、具有西安市户籍或具有西安市居住证的单位职工,与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在西安市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单位已封存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转入为自主缴交人员专户;


6、自主缴交人员在西安需要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需要满足:在西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不小于公积金缴存年限;


开设西安公积金自主缴交人员专户的政策内容如下:


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及使用业务操作补充说明


第一部分 自主缴交人员专户


依据《西安地区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指定下设办事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八个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委托建设银行部分支行网点承办相关业务。


(一)中心区域专户。本市城六区和长安区,集中设立一个中心区域专户,由综合业务部负责设立与管理,建行长安路支行承办业务。


(二)西咸新区专户。由西咸新区分中心负责设立与管理,建行长安路支行入驻柜台承办业务。


(三)远郊区县分设六个专户。在阎良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各设立一个专户,由各区县管理部负责设立与管理,建行各区县支行网点承办业务。




第二部分 缴 存


一、 个人开户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自主缴交人员,需在西安地区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满18周岁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自主缴交人员在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本市户籍的另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原件;


2、《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1份。


注: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资料→签订托收协议→设立个人账户→打印业务票据→个人绑定建行储蓄卡


(四)办理地点


自主缴交人员专户对应的建设银行承办网点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交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用委托扣划的方式办理,缴款资金每月由个人账户所绑定的建行储蓄卡余额中足额扣缴。缴存业务由建行长安路支行统一集中承办,自主缴交人员无需现场办理。


自主缴交人员应于每月15日24时前按照开户时约定的月缴额,在绑定的银行储蓄卡内足额预存资金,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设银行于每月1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0时前进行足额扣款(不足额不扣款),当日扣款成功的,将足额计个人账户完成当月入账;当日扣划失败的,将认定为当月未缴存。


三、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1、银行储蓄卡资金不足造成委托扣款失败等漏缴情形的,仅可一次性足额补缴当前缴存年度内漏缴的所有月度公积金。


2、需要补缴转入自主缴存人员专户之前断缴期间公积金的,仅可一次性足额补缴当前缴存年度内断缴的所有月度公积金。


3、补缴起止年月超出当前缴存年度(仅指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的、补缴金额超出当年月均缴存额的不予办理。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表》1份。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资料→补缴核定→补缴办理→计入个人账户→打印业务票据


(四)办理地点


建行长安路支行


注:受目前系统限制,自主缴交人员补缴业务由建行长安路支行统一集中承办,其余银行网点暂不受理。


四、个人账户封存


(一)申请条件


1、自主缴交人员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封存后方可销户提取。


2、自主缴交人员在新单位就业,并由新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封存后方可转移。


3、自主缴交人员自愿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自主缴存人员个人账户封存申请表》1份。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资料→核对账户信息→办理账户封存→打印业务票据


(四)办理地点


个人账户所在专户对应的建行承办网点


五、个人账户启封


(一)申请条件


1、个人账户由原就业单位账户转入自主缴交人员专户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重新确定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


2、自主缴交人员在专户内封存的个人账户,需要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办理账户启封手续,并重新确定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自主缴交人员个人账户启封申请表》1份;


3、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另需提交《自主缴交人员缴存基数变更申请表》1份。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资料→核对账户信息→办理账户启封→打印业务票据


(四)办理地点


个人账户所在专户对应的建行承办网点


六、缴存基数变更


自主缴交人员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自主缴交人员缴存基数低于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政策规定的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公积金中心将按照当年执行的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予以统一调整,由建行长安路支行统一集中承办,自主缴交人员无需办理。


(一)申请条件


1、年度核定。自主缴交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发生变动的,可在下一公积金缴存年度缴存基数上下限区间内据实申请变更缴存基数。


2、转入核定。个人账户由原就业单位账户转入自主缴交人员专户继续缴存公积金,账户启封后若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需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3、续缴核定。自主缴交人员在专户内封存的个人账户需要继续缴存公积金,账户启封后若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发生变动的,需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自主缴交人员缴存基数变更申请表》1份。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资料→核对账户信息→办理基数变更→打印业务票据


(四)办理地点


个人账户所在专户对应的建行承办网点


七、个人信息变更


(一)申请条件


自主缴交人员个人账户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登记。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自主缴交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


3、户口簿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审核资料→办理变更登记→打印业务票据


(四)办理地点


个人账户所在专户对应的建行承办网点


八、其他归集业务


其他未列明的归集缴存业务事项,请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金中心网站发布的《公积金缴存办事指南》办理。


自主缴交人员缴存证明类资料的出具、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受理和其他特殊类归集业务,需到个人账户所在专户对应的公积金中心各区县管理部、综合业务部申请办理。




第三部分 转移、提取、和使用


一、个人账户转移


(一)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的单位职工,与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在本市连续6个月正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将原单位已封存的个人账户转入自主缴交人员专户。


(二)要件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非本市户籍的另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原件;


2、《转入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专户申请表》1份。


(三)办理流程


提供要件材料→审核资料→办理账户转移


(四)办理地点


转入专户所对应的建行承办网点


注:自主缴交人员专户之间暂不允许发生转移业务。


二、其他转移类业务


其他转移类业务:个人账户转出自主缴交人员专户、住房公积金转出西安公积金中心的,请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金中心网站发布的《公积金转移办事指南》办理。


三、提取公积金


自主缴交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请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金中心网站发布的《公积金提取办事指南》办理。


1、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只能以签约冲还贷方式办理提取,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2、未发生过账户转移的自主缴交人员,满足提取条件,参照中心现行提取政策执行;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3、从单位账户转入自主缴交专户,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主缴交人员,在其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自主缴交部分的公积金余额,原单位账户转移余额部分参照现行单位职工公积金提取政策执行。


4、无公积金贷款的自主缴交人员,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本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5、自主缴交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参照中心现行提取政策执行。


四、公积金贷款


自主缴交人员在西安地区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在西安地区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不小于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满足公积金中心贷款条件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贷款流程及审批标准等,以申请贷款时公积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为准。请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金中心网站发布的《个人贷款办事指南》办理。




第四部分 票据


经办自主缴交业务的建行网点机打的业务表册,应返自主缴交人员一份;自主缴交人员提交的原始表册(详见附表)及机打表册(中心留存联)、委托扣款清册等,承办此项业务的建行网点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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