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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的奶粉是正品(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的东西是正品吗)


在物流发达的当下,想必很多人会选择海外代购,但是随着海外代购日趋火爆,引发的诉讼也成倍增长,今天法官来讲讲海外代购中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原告金某在当当网下单购买“全球购当当旗舰店”的保税区发货英国爱他美3段Aptamil美乐宝婴儿奶粉1罐,金额162元,广州全球购将商品从重庆市西永综合保税区发货,金某确认收货后,发现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将广州全球购和当当网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案例二:金某在当当网下单购买“全球购当当旗舰店”的保税直邮澳洲直邮6罐新西兰可瑞康Aptamil爱他美奶粉2段(海外购)商品3件,价格3704元,运费13元,税费1111.2元,金某确认收货后,发现奶粉没有中文标签、没有退还税费,将广州全球购和当当网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当当网在上述商品详情页网页中列明:“如您确认购买此委托购买服务,视同您同意委托本司为您提供相应商品保税/跨境直邮购买服务。”“保税商品属于海外交易,无法开具发票故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购买者通过当当网购买奶粉,代购者以购买者的名义将该产品报关入境,交给购买者,完成了其委托事项,与购买者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代购者以购买人个人名义报关入境,属合理自用的个人物品,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品包装标示则没有要求,对金某要求退货的请求无法支持。广州全球购收取了金某的税费,但是该笔订单的商品是免税通行的,广州全球购未将该情况告知金某,属于违约,应将税费退还,但非《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欺诈,对于金某十倍赔偿的请求无法支持。


法官提示:


一、购买国外的商品可以通过两种购买形式实现:一种是卖家提供的海外商品销售,另一种是买家指定的商品代购、私人代购和官方代购。在第一种形式下,卖家已经把海外的货物购入,在商品入境时已经缴纳了进口税款,因此该类产品在价格上的优势并不明显,主要可以解决境内特定商品稀缺性的问题。在第二种形式下,购买人通过熟人或者专业的代购平台,指定购买特定的商品,由代购者进行购买,再通过国际邮递送到国内的购买人手上。该类代购进关时往往作为自用商品,购买人能够享受较大的价格优势。


相关法条:


海关总署出台的《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规定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二、在第一种购买模式下,购买者和代购者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实质是已将货物备货到保税区的商家的零售行为,与购买者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进口商品需要受到《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束,委托合同中代购者以购买人名义按照自用物品报关进境则不需要受到上述约束。但代购者有将所购买物品情况告知购买人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违约的后果。


相关法条:


《合同法》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法》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三、在第一种购买的模式下,由于商品已经进入到保税区,则该商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也就是说,购买者买到的商品如没有中文标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进口商品未贴中文标签,并不一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是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但是在第二种代购模式下,代购者以购买人个人名义报关入境,属合理自用的个人物品,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商品包装标示则没有要求,除非有约定,不能对代购者以商品没有中文标示等理由提出要求。


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供稿:长辛店法庭 盛耀平 花乡法庭 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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